1 ) 法律层面的解读……
(走马观花拙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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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涉及到了很多法律概念,诸如精神失常之不可抑止的冲动的辩护的正当性和适用性。也关注到了法庭实践、策略手法,以及职业操守等方面的问题。它还提出了关于“法庭盘问当中,是否应该问一些根本就不知道答案的问题”。Duke Ellington为影片创作了迷人的爵士乐。而那位明察秋毫的法官则由Joseph N. Welch扮演。此人因在50年代初代表军方出席“军队—麦卡锡”听证会上的杰出表现而声名远播。
在他的著名的演讲中,拜格勒一度紧接了违反职业操守的引导证词。即,有意改变存疑事件的证词描述。第一次与曼尼奥见面时,拜格勒试图打消客户的疑虑,然后开始讨论对方是否可以辩护。可当委托人根本毫无头绪时,关于辩护的商谈如何进行?律师是否应该在询问委托人到底发生了什么之前就讨论为其辩护的可能性?因为一旦将故事向律师和盘托出,那么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就已经被冻结。再想为了达到某种辩护的目的而去杜撰就变得为时已晚。
帮助被告虚构一些从未发生过的事件很明显是不适当的。律师行为准则上有明确规定,一名律师不应“指导或帮助证人作假证。”但为了使证词的更为有效,他却可以引导与证人的交谈,以及对其证词展开讨论。向委托人解释法律条文也是完全被允许的,即使对方尚未意识到有可能获得辩护。而麻烦在于,狡猾的律师往往无需直白地告诉证人该怎么做,而是通过传递某种暗示使其改变证词。
在本片中,拜格勒显然是非常了解引导证词的限制,而大部分旁观者也都认为他恪守了职业操守的底线。一上来,他没有问曼尼奥到底发生了什么,而是告诉对方关于辩护和脱罪的类别并排除每种可能性。例如,虽然正当防卫下杀人可能会免受制裁,但它完全不适用于疑似强奸案发生一小时之后。另外,拜格勒也拒绝引用“一旦发现与自己的配偶偷情便可杀死对方”的不成文法规。不幸的是,它在密西根洲还不能被广泛接受。
所以拜格勒要做的是,一直让曼尼奥自己推断。直到他说出“我一定出于狂躁。”“对不起,但坏脾气并不能用来脱罪。” 于是曼尼奥马上回应到“那我一定是疯了。”就这样,在辩护律师的诱导下,委托人自己提出辩护,同时也清楚了还需要杜撰些东西去支持这种说法。这一幕就发生在大庭广众之下,而检察官们也没有人提出质疑和惩罚拜格勒的行为。尽管很明显如果不是拜格勒的演说,被告的证词将会变得完全不同。
小说里,拜格勒走的更远。精神失常的辩护来自他之口而非被告。拜格勒在书中以第一人称口吻回忆他与被告之间的谈话“‘那么,要以精神失常作无罪辩护’我停了一下,接着说道,'这是最后的办法'。" 于是曼尼奥开始询问精神失常的问题。拜格勒故意表现有点傻,回答了问题。但随后告诉读者的却是:“我的天真有些夸张。头天报上的内容给我启发:也许精神失常是最好的也是仅有的脱罪辩护。我彻底堵住其他各种可能,明确告诉他那是唯一的出路,只有白痴方可让其脱罪。但我从一开始就知道曼尼奥中尉肯定不是白痴。”
有人可能认为,在书中拜格勒超越了底线,引导他的委托人编造证词。可翻看理查德·温迪马克的《引导证词的职业伦理》一书。相对而言,影片处理的比较含蓄。被告是在律师的隐蔽帮助下为自己开罪。对此,大家怎么看?拜格勒是否在书中和电影中都跨越了红线?或者这条关于引导证词的职业操守规则,由于缺乏可操作而显得有些不合时宜?我们是否能容忍这样的引导委托人撒谎的行为?
事实上因引导证词而对一名律师进行惩罚的案例是很少出现的。因为这种勾当通常进行的相当隐蔽。不过最近的国会大厦事件却提醒我们收买作伪证的秘密也不总是能保守地严丝合缝。而《桃色血案》这部杰出的影片,则使大家更加关注适当的证词与不适当引导之间的那种令人难以捉摸的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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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对于帮助理解本片作用很大。不过有些奇怪的是,作者却没有提到斯图尔特扮演的被告律师利用法律漏洞的另一处细节。他向证人提问但被控方律师所反对。法官支持反对并宣布“陪审团将忽略这一问题以及回答”。随后,被告曼尼奥中尉私下问他的律师 “陪审团成员怎样才能忽略掉刚才他们所听到的东西?”“不能。”斯图尔特狡诈地回到,“他们不能!”
真是一部好片。强过美国主旋律的《十二怒汉》!
2 ) 桃色血案
看完《桃色血案》了,实在太喜欢了克制不住于是忍不住来bb一通x
很多类型片里都会有一部这样的片子一一它们或许不那么完美,也或许并不那么吸引人,但是你不容否认的一个事实就是它们的确是属于这类片子里的一个类似“教科书”的范本,我想《桃色血案》在律政片里就扮演着这样一个存在。它算是一部挺长的电影,有160分钟的时长,而其中将近一半的部分都集中在法庭上的针锋对峙,可以说,这部片子几乎完整的向观众展示了一场原汁原味的法庭戏,在我着来这是格外出彩的一点。此前我也看过类似题材的片子,比如《控方证人》或是《杀死一只知更鸟》之类,但是没有一部电影会像这样花费大量的笔墨来刻画庭审这一部分。但是尽管题材如此严肃甚至枯燥,这部电影丝毫不会给我任何一丝觉得无聊的部分,反之我甚至认为其精彩至极。法庭上的唇枪舌剑叫人看来津津有味,间断还插入一些庭外的细节片段,整部电影的流畅度无可挑剔,一气呵成,可以说是面面俱到。能完成这样一项任务的导演我认为实在非同寻常,平心而论这绝对是我看过最完美的一段法庭戏。其中台词和场面调度都堪称为律政片提供了一部模范,可圈可点的地方实在太多,完全值得后辈们的挖掘和借鉴。
其次,更加吸引我的一点是关于开放性结局。在法庭上,我们得到的结果是被告被判处无罪,但是看样子事实远不止如此。但是影片就此戛然而止,并不像后来的《控方证人》那样揭穿了主角的阴谋,而是对真相不屑一顾,置之不理。在我看来这是十分大胆叛逆的做法,但正是这一个细节,使这部电影与传统的律政片中所必须包含的正义公平以及绝对真相所区别开来。导演想要向我们展示,而且也确实是他所展示出来的,只不过是律师关于这一案件的处理,我想其意图是十分纯粹的,庭审结果宣布,案件正式结束,这部电影的目的也就此达成。至于事后给出的那一点小小的疑问,犯人的妻子是否真的被强奸了?犯人是否真的有短暂性精神失常?我们没有完全正确的答案,导演模糊了真相这一边界,在一系列非黑即白的绝对正义的片子中显得更是脱俗。这部电影的核心以及灵魂就是法庭上的对峙,而事后的真相究竟如何,开放性的结局给予了观众很大的自由发挥空间,真相本身将由观众自己来判定。这一处大胆的设计正好体现出了法律的灰色地带。律师并不是绝对的正义的化身,电影中的主角并不完全是为了所谓公正而接手这一案件,我想开头处就已经表达的十分清楚, Biegler 接受这一案件更大一部分原因是为了金钱。他的慷慨激昂他的义愤填腐大部分只是为了赢得这个案子,而不是所谓的为了争取犯人的自由的权利。这部电影之所以特别,是因为它冲破了一切理想主义的桎梏,更为现实也更为真切的为我们展现出了法律的本质。
最后夹带私心,说说 Jimmy 。不同于以往的正气凛然的角色,吉米这次的确是扮演了一个不一样的银幕形象。但是就算如此,他也游刃有余的驾驭了这一角色,将道德模糊的特点展露的淋尽致。不过即使如此,吉米也给这个角色加上了极强的个人色彩,包括一些叫人忍俊不禁的幽默感以及其慷慨陈词时候的爆发力,还有他那标志性的憨厚的个性,都是我们所熟悉的吉米。可以说这个角色是一个既典型又反常的存在,两种不一样的性格特点在吉米的演绎下交融的天衣无缝,无可挑剔。还是不得不佩服 Jimmy 的演技,可以说是一次完美的演绎。说到这里,我认为这部电影完全是被低估了的。其中的内涵以及深意值得我们反复品析挖掘,而就类型片这一点来说,这部片子也绝对说得上是几乎完美的一部典范。
屁话大概就这些了,最后的最后再说一句,吉米你弹钢琴真的帅死我了帅死我了帅死我了呜呜呜呜呜呜呜呜呜呜呜呜呜呜 TT
3 ) 别当真,我只是不可抑制的冲动 --《桃色血案》
被排挤出地方检察官队伍的Paul Biegler破罐子破摔成为一名潦倒律师,整天的生活就是出去钓钓鱼、听听爵士、弹弹钢琴,日子过得逍遥自在,却让人觉得不务正业,偶尔接一些不需要劳神费力的婚姻诉讼和处理一些简单的债权债务纠纷来维持生计。Parnell Emmitt McCarthy是一个泡在威士忌里偶尔回忆过往律师辉煌生涯的酒鬼,现在却早已没有信心没有雄心,他是Paul的酒鬼朋友,同时也是他的助理。
英俊帅气参加过朝鲜战争的陆军上尉 Lt. Frederick Manion,有一个美丽妖艳的妻子Laura Manion,居住在公园的车房。酒馆老板Barney Quill是一个人人称道的好人,在离公园不远处经营着一个度假型酒店。某天刚刚钓鱼归来的律师Paul在酒鬼朋友Parnell的撺掇下不明就里就接了Barney强奸Laura而被Manion枪杀的案子。
Paul在看守所跟Manion有了第一次见面,Laura曾经是Manion手下的前任,他的第二任妻子。Manion前妻曾指责被Manion虐待而分手,Manion却认为是一些鸡毛蒜皮的事引起的无关紧要的争执,其原因是因为其在朝鲜服役时妻子有了外遇。漂亮的Laura喜欢在老公睡着之后到Barney经营的酒店闲坐,却在一晚返回家中告知Manion被老板Barney强奸,愤怒的Manion在一个小时后持枪跑到酒店将其打死。Laura在报警之后为向喜欢吃醋的丈夫表明清白,自愿接受警方测谎仪测试,测试的结果目前在控方手中,无从知晓。第一次见面Paul对案情有了初步的了解。
中午与老朋友Parnell吃饭间隙,老朋友建议Paul在这个案子中应不走寻常路,利用法律的固有缺陷和灰色边界,适当点拨一下当事人。
第二次Paul与Manion的见面,Paul开门见山提出有四种方式可以替Manion的谋杀案辩护:第一,那不是谋杀案,那是自杀或者事故;第二,不是你干的;第三,可以证明你的合法性,比如说为了保护你的家人或者正当防卫;第四,你有杀人的理由。前三种理由显然并不具备,从得知妻子被强奸到开枪杀死被害人之间有1个小时的时间差,有足够充裕的时间叫警察,私力救济显然已经不合法,这是典型的谋杀。对于已经感到绝望的Manion,Paul话锋一转建议他需要寻找法律上的理由。Manion试探说:我当时可能气疯了。Paul说恶劣情绪当然不能作为杀人的借口,Manion从Paul眼神和口气中用坚定了一些的语气说:我可能疯了。Paul转身离开,说了一句:你好好回想一下你当时怎样疯法。一个聪明的当事人,从一个游走在违规边界的律师处读懂了该怎么陈述;而一个脚踩职业操守的律师,也从一个善于捕捉的当事人那里确认了辩护的策略。
第三次见面,聪明的中尉回忆说只记得吧台后面Barney的脸,以及震耳欲聋的枪声,而枪声在那一刻遥远得像是来自于另外一个世界。Paul心里踏实了,决定接手案子,顺理成章有了辩护的理由:精神错乱,接下来是需要个精神病专家佐证。这次的会面,双方已经心领神会。
有了辩护的方向,接下来是去寻找判决的先例。先前案件的推理和判决不仅是以后的案件要考虑的内容和指南,而且还对法院具有约束力,这也就是我们所熟知“遵循先例”原则。幸运的是Paul和朋友为辩解的理由找到了先例,1886年州法院的一起无罪判决。根据该判例,“不可抑制冲动原则”将“失常”定义为一种令患者无法做出选择的精神疾病。
接下来的法庭审判是关于Manion是否构成谋杀案的审判,并不是关于Barney强奸罪的审判。Paul知道因为Manion的妻子遭到强奸,在法庭上会形成有利于的Manion氛围,如果Manion杀人再有某种法律上的借口,这样陪审团就会站在Manion的角度同情他。在成功把强奸扯入该案子之后,Paul明知他欺骗检察官,得知Laura成功通过测谎的结果不得在法庭上使用,仍然向陪审团刻意透露该结果。
Paul在Manion有了精神异常的肯定之后,就让Manion联系军队并申请军医对其精神状态进行检查。庭审过程中顺利引入强奸的铺垫之后,申请军医出庭作证,证明Manion因妻子被强奸后产生精神异常,其看似“冷静”的杀人行为符合“不可抑制的冲动”的症状。在控方申请的资深精神病学专家指出Manion如有精神障碍,先前不会毫无精神病史且症状也不会无缘无故消失时,他质疑控方专家证人并未对Manion进行过检查,称精神领域隐秘的、未知的世界,并非只有该专家的理解是正确判断,而他申请的军医对Manion的检查结论更可信。
如果对于精神异常的辩护理由,陪审团还持保留意见的话,那么Quill女儿最后的出庭作证,彻底打消了陪审团的疑虑。Paul的助理朋友此前已经把酒店管理人Mary是Quill私生女这件事核查清楚,Paul锲而不舍要求Mary作为辩方证人出庭作证,Mary承认在Quill被杀的第二天,她从Quill的脏衣服里找到了一条与Laura所述特征相符破旧的女性内裤,这为Laura那条被丢失的内裤找到了去向。控方质疑Mary跟Quill关系暧昧不清,本意想突袭,证明其证词不客观,不料两人之间的关系却是父女,这反戈一击不但未能成功阻击辩方,却让控方付出代价。
Paul第一次与Manion见面后,对案件和委托人都有了一个基本的了解。跟助理朋友谈话之后,他基本上确定对委托人辩护的策略。面对委托人的毫无头绪,Paul需要在委托人告诉他案件事由之前,需要符合自己辩护策略的证词。因为委托人一旦全盘将事实向律师托出,那么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就处于被冻结的状态,基于这个事实再想达到自己的辩护目的已经不可能。另一方面Paul又不能违反职业操守指导或帮助委托人提供虚假证词,有意改变事件的证词描述。帮助委托人虚构一些从未发生过的事件很明显是不适当的,但为了使证词的更为有效,律师却可以引导与证人的交谈,以及对其证词展开讨论。谙熟规则的律师无需直白告诉委托人该怎么做,而是通过暗示性的语言使其调整证词。而聪明的委托人自然也是心领神会。Paul显然是非常了解引导证词的限制,他打了一个擦边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他似乎恪守了职业操守的底线。
影片结尾Manion夫妻留条说因为“不可抑制的冲动”已经离开,另寻他方。Paul与朋友辛苦一场未捞到一分钱,也算是对越过边界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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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法律,就像一束火把
法律,就像一束火把。听起来冠冕堂皇,给人类带来了光明。其实,火把在谁手里,谁就可以把自己隐藏在火焰后面,窥视那些暴露在亮光下的人,然后手持火把质问他,谴责他,甚至光明正大的煽动人民谋杀他。法律已不再是用事实和逻辑还原真相,而是在掩盖真相。
控方回避强奸,辩方回避杀人。无人再为正义代言。所以影片给了一个开放的剧情和结局,军官的性格脾气让人畏惧厌恶,妻子显然就是一个轻浮风骚的女人,无法信任,死去的巴尼得到伙计维护,却被亲生女儿提供的证物,坐实强奸,其实观众自己也能推理出一种可能,控方也有提及一些,就是,轻浮的妻子与巴尼约会后,被自己嫉妒心强又易怒的军官丈夫发现后,先被家暴,然后怒杀巴尼,再与妻子合谋,诬陷巴尼强奸。主要证物“内裤”的出现也很让人意外,很值得怀疑其各种可能性。
最后,脱罪的人却未付律师费而逃走,更让人觉得这对夫妻的不可靠。总之,一切都没有准确的交代。
法律已完全沦为律师糊口养家而所需要的辩论工具,与正义无关,与道德无关,与真相无关。
5 ) 桃色案件
委托人撒谎欺骗律师以取得诉讼胜利的剧情其实并不少见,控方证人似乎有类似的情节?我记不确切了,虽然它上映在控方证人之后,但作为六十年前的电影,也算开了先河。
片名译得很准确,确实蛮“桃色”的。影片中提到了很多次“the panties”,关于劳拉遗失的那条内裤,没错,就是“内裤”,当它作为证据第一次在法庭上被提及时法官还专门暂停了庭审进程,召集控辩双方律师一起讨论,以期能得出一个针对那条“内裤”可以有个相对严肃、适合于在法庭上讨论的形容词,然而很遗憾没有找到,“the panties”不得不出现很多次。
法庭上比格勒和控方律师你来我往针锋相对的辩论确实非常精彩,但最让我印象深刻的片段,是比格勒两人对于证人帕盖特(死者所开酒吧的侍者)的交叉质询。在控方律师质询下的帕盖特显得更加放松、自信,甚至在对待劳拉•曼尼昂(被告妻子)问题的态度上有些轻浮,认为案发那天晚上是劳拉自己穿着放荡、举止风骚,甚至整晚都在勾引死去的奎尔,他的证词导致辩论被带向不利于被告一方的情况,控方律师果然立刻抓住机会引导大家认为即使劳拉和奎尔存在性行为关系也是劳拉主动勾引的奎尔。在形势已经非常不利于被告一方的情况下,比格勒凭借一己之力扭转了这个局面,在他看似混乱毫无逻辑的一顿问询下帕盖特明显地慌乱了,甚至于紧张得绞手指,一系列问答后形势瞬间又逆转了。整个庭审过程中帕盖特被传召两次,而两次都在面对比格勒时表现得慌乱不安,演员们动作细节上的设计也侧面反映出比格勒作为律师这一角色形象的专业精湛和思维敏捷。
最后比格勒和他的助理忙活半天也没得到应有的报酬似乎也是对他们约过法律边界的惩罚——“因为不可抑制的冲动而离开”,这借口是比格勒给出的,最后也让他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算是灰色幽默吧,以上。
6 ) 短评写不下
虽然题材和叙事更像《控方证人》,甚至过程比《控方证人》还要逆转裁判,但实际上是和《十二怒汉》对标的。
《控方证人》是一个更加精彩的案件,但缺少对司法制度的反思。而本片虽然套用了悬疑片的叙事,但只是披了张羊皮,因为奥托并没有给悬疑一个真相。这就导致前面所有的线索,和调动起来的情绪,缺少一个落脚点,以至于有很多对影片节奏的批评。
然而奥托的本意不是讲一个好故事,而是提一个好问题,和《控方证人》本就不在一个维度。它更像是《十二怒汉》里没有拍摄的法庭上的博弈。只不过这种博弈已经偏离了挖掘真相的目的,变成了颇具技术性的辩论表演,一切行为都旨在拉拢陪审团。
所以辩方可以钻司法漏洞编造证据,控方也可以做道德审判荡妇羞辱。在被法官制止的问题之下,是各自对陪审团的暗示,甚至提问的目的就是传递暗示而非获得答案。在这样一个真相缺位的庭审之下,陪审团会作何选择?你会作何选择?
这就是我们今天所面对的各种断章取义的新闻和随后的花式反转。对陪审团的暗示进化为了对流量的猎取。在这样真相缺位的信息轰炸下,要做出正确的判断,需要何等的洞察力和运气。即便我们拥有一个公正的法官,可还是要面对这个问题:陪审团们怎样才能忽略掉刚才听到的东西?不能,他们不能。
影片的最后,老头子好一番感慨,最终也落在 “God bless juri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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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d bless us.
8.5 现在可能很少会有人有耐心写出并拍出长达将近90分钟的法庭戏,即便是在一部160分钟的电影里,剧本写得就是扎实、缜密与精彩,没什么可争辩的,普雷明格为这个本子选的基调也很好。
连看了两天年轻帅气的詹姆斯,猛的看这片,略微显老和发福,不过在前天见识了他的国会辩论后,今天又见识了他的法庭激情,幽默机智,真帅!前半部分铺垫略长略平,全片再精简下也许会更好~
大爱 JamesStewart !!!我心目中标准的美国人——高大、真诚、自信更主要的是幽默!
纯粹靠剧本取胜。法庭过程的全程展现,没有丝毫poetic justice,没有正义邪恶,直到最后也没有真相的出现,以致电影余韵很足。最后陪审团在一团迷雾中得出了所谓的真相,堪称对十二怒汉的强力反击
真相已不重要,精彩的法庭辩论
交响乐般的法庭戏,陈酿般的史都华。
铺陈悬疑并模糊真相,很难想象这居然通用于法庭戏。史都华和斯科特之间你来我往的神对白,既是对理智与情感的戏谑,又夹杂着对律法权杖的挑逗与推崇。普雷明格对于庭外穿针引线的细节也操控得极为精湛,丝毫不输给这场唇舌对垒。
如果只是法律教科书式的一板一眼, 还是算了看吧。我只是想说一句:这样的电影, 你看原版字幕是看字幕还是电影?(因为当下的观众喜欢原版电影)。
《12 Angry Men》為無辜人平反,觀眾是同情和站在正義的一方。這一部是教人流汗,出到戲院後你還會相信法律道德公義是如此分明嗎?放慢電影節奏,觀眾才可聽得到看明白每一個答詞、理據,沒有單純的善良和邪惡之人,法庭只不過是一連串唇槍舌劍遊戲,Preminger 遙動觀眾情緒,更是令我們無法判斷眼前所知,戲劇性都在我們內心轉動,良知和真相不重要,如何掌握詮譯權才重要,雙面刃一樣可以斬向控辯雙方,從頭至尾態度曖昧。像Preminger、Ray、Fuller,Sick一代經典荷里活,處處表現美國陰暗面貌,骨子裡的反叛。
重看,本片剧本甚好,可以说是好莱坞最经典的叙事方式不再荣光后的最后一次回光返照,人物一个个有血有肉,不影响剧情的紧凑性的同时,尽力拉近与观众的举例,同时当代社会的各种问题(老兵,公园流浪,女性思想解放)在各种剧情侧面上折射出来,私货值得研究(或许这种处理方式是在反抗越发流行的新现实主义做法?)角色演技也可以说是丝毫不拖沓,斯图尔特和斯科特后面的法庭对手戏演绎地是如此精彩!可惜导演自己的视听语言居然拉了跨,不功不过的剪辑和调度,只能说在好莱坞工业水准之上罢了。
十分精彩的法庭辩论,并且随着讨论的深入,似乎从控方律师的口中可以得出完全不一样的事实。但谁知道呢,也不重要了,法律也不代表着真实啊。丝丝入扣事无巨细,非常有画面感。斯图尔特好!
普雷明格五十年代的电影,是非常明确的能感受到那个独属于古典电影的,永恒的、宁静的、自洽的、黑白善恶分明的世界与秩序分崩离析了。电影终究要开始直面狂暴、狰狞、开放、无因的、无法收束的现代生活。希区柯克是直到《精神病患者》,才真正与旧世界告别。作为法庭片的《桃色血案》说的就是没有绝对的真相,没有绝对的善恶,工具理性就是现代生活的道德法则。
詹姆斯·史度华主演的悬念片,事实真相并不是影片所要揭示的,律师与检察官斗智斗勇,精彩的法庭辩论才是本片的重点,看着很过瘾。
7分。一直以为Marion夫妇是在说谎,结局却是Not Guilty。差不多100分钟的法庭辩论让160分钟片感觉不那么长并无聊
普莱明格跟怀德的差距,就像这部和控方证人的差距一样明显,如果没有斯图尔特和斯科特,这片会死得很难看……
classic! however, the husband is so suspicious and i never trusted him for a single moment...but does it really matter? not at all... btw muff喝酒睡觉那段看了二十遍,
终于意识到自己的原则多脆弱,价值观简直不能更保守…作为自认反社会中华田园女权狗,对这个可能被强奸了的女主却毫无同情且极其厌恶,只因为我认定她是社会不稳定因素…检方是最恶劣的直男癌我却坚定站在他们一边…辨方我认为没有任何说服力也不理解陪审团的选择…永远无法理解和接受精神病免罪…
真相从未给出,所以全片只是关于激烈的诡辩交锋:法庭上的对弈固然精彩,但法庭之外的进展也同样到位,普雷明格在庭外部分给出了好多不易察觉但异常出色的细节,再将这些细节映射回法庭之上,整个故事显得十分圆满;虽说长度控制上略显繁复,但瑕不掩瑜。
法庭里孕育着智慧,事实可以用多种方式解析,控辩方交手得还算过瘾,推进得稍显拖踏,结局男主拿到一筐弃物令人玩味。由衷不解法庭里的笑话,特干,剧里总是穿来咯咯笑声。
奥托·普雷明格代表作,律政片范本。1.开放式结局的庭审大戏,非全知视角迫使观众自推真相。2.毫无冷场的针锋相对,庭外细节的暗示穿插,节奏明快。3.詹姆士·史都华凭本片斩获威尼斯影帝,道德模糊的律师一角也超越了一贯的正义良善戏路。4.索尔·巴斯的海报大赞。5.私以为不如[控方证人]。(8.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