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网行动

剧情片大陆1994

主演:汤镇宗,吴毅将,郭秀云,郑爽,陈宝莲,袁步云

导演:王彪,江扬

 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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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11 13:06

详细剧情

  电影名:天网行动  制片国家:中国大陆和香港(合拍)  影片颜色:彩色片  影片类型:故事片  放映时间:91分钟  制作公司:  1. 安乐影片有限公司 [中国香港]  2. 北京电影制片厂 [中国]  改革开放后,境外黑社会势力积极向大陆渗透。香港警署黄警司追查贩毒分子,来到珠海,被香港潜入的罪犯围住,幸得女警司郭秀云等前来,化险为夷。由于港粤警方互通情报,我方根据线报,刑警队长林啸带领沈丽珠等人,在交货地点抓到犯罪团伙的马仔胖子。审讯中,胖子只字未说,林啸放了他,对他实行监控。黑道人物因怕他泄密,对他进行追杀。胖子有幸躲过,但母亲被杀害,胖子由此幡然悔悟,答应与警方合作。黄警司查出犯罪分子与郭警司的舅舅曾兰江有关,对郭警司实行回避。郭警司以自己的行动,得到上司和同事的信任。港警重案组汤督察和陈宝莲帮办在侦察武器案中也发现幕后的曾兰江,警方决定采取进一步措施。大陆警方在胖子的配合下,抓住高老森一伙,案情有了重大突破。曾兰江的情妇云梦所开的美发厅是一个黑窝子,沈丽珠化装侦察。郭警司失散多年的妹妹找到了,原来是林啸的妻子阿皎。曾兰江知林啸是外甥女婿,当即拿出支票,意欲收买,遭林啸拒绝,于是决定杀掉林啸。云梦受曾兰江指使,以胖子为诱饵。林啸身负重伤,胖子为救林啸中弹身亡。曾兰江孤注一掷,指使手下把阿皎和一些骗来的姑娘绑架往香港,把阿皎当人质,别的姑娘卖进妓院。大陆警方分析敌情,迅速与香港警方制定了代号“天网行动”的计划。就在曾兰江以为即将得手之际,“天网行动”开始了,陆港军警夹击围剿,内线紧密配合,曾兰江集团被一网打尽,汤督察也为此献出了生命。  演员表  角色演员备注  沈丽珠郑爽----  汤督察汤镇宗----  郭警司郭秀云----  林啸吴毅将----  陈帮办陈宝莲----  曹兰江袁步云----  演出:黄加达、傅祖成、刘旭凌、王美红、谭瓒强、宣彤、葛亚明、江岛、金彪、李宝成  ▪ 导演:王彪;江扬  ▪ 编剧:刘翰珉  ▪ 摄影:张中平  ▪ 剪辑:严聿秀  ▪ 道具:陶新建  ▪ 美术设计:段震中  ▪ 动作指导:张磊;王赤  ▪ 服装设计:刘芳  ▪ 灯光:徐德生;杨继忠  ▪ 录音:张予忠

 长篇影评

 1 ) 《天网行动》涉及法律问题交流(更新完结)

前言

《天网行动》已经看完了首更的八集,真的让人眼前一亮,这部拍摄于八年的老剧剧情完全不拖沓、不注水,主要讲述了平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日常工作、生活。在众多动不动剧情注水、职场剧不说职场专攻恋爱的所谓职场剧的衬托下,本剧居然意外的超出了我最初的预期。

对于剧的定位,应该说是类刑侦剧,说是类刑侦剧,是因为本剧中的案情虽然有一部分涉及了交通肇事罪,但大部分不涉及刑事犯罪,只是普通交通事故。我更愿意将它称作普法职场剧。

由于本人不是影视行业相关人士,说起演技、拍摄、调度什么的完全是个纯外行,但是我是学法的,虽然不从事交警业务相关,也不是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类案件的律师或者法官,但相信还是留下了一点点当初学习时的底子,也希望将本剧体现出来的法律问题与大家探讨。

相关问题的发言均是自己的看法而已,不对的请随时指出,我会第一时间改正。

在拿正式剧中案也来探讨之前,有几个问题是剧中通用的,下面先和大家聊聊下面几个通行问题:

1、剧中所涉及到的法律是指什么(这部分理论性强且枯燥,不喜欢的请跳过)。在剧中我们多次听到“相关法律”,这里的“法律”其实是个泛指,先说一下我国广义上的法律构成。

首先顶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但由于宪法是对最基本权利、义务的规定,现实生活中可操作性差,所以一般剧里包括现实中的警察也不会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怎么怎么样”;

第二层就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一般名字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剧中就是多次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后可能会说成道交法),这其实是交通案件实质意义上具体操作的法律;

第三层是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法制定和变动的,有关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事项的规范性法文件的总称,因为法律规定虽然相比宪法已经有了可操作性,但也还是难免片面或者说不够细致,因此在现实操作中衍生出了一些更细致的规定,行政法规就是国务院针对行政行为过程单独出台的相关规定,剧中就是反复出现的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细化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后可能简称条例);

再下面就是地方政府出台的政府规章,是各级政府(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出台的地方适用的规定;最下一层还有市及以下行政机构出台的行政规定,因为行政法规具有一部分局限性,更多的是在本辖区适用,估计剧中也不会体现,就不多说了。

所以可以看出,我们一般口头上说的“遵守法律”其实指代了很多,一般指的是最广义的法,严格上我们说的遵守法律其实应该说成“遵守宪法、行政法规、政府规章、行政法规”。

以上太理论,不喜请跳过。

2、交警队的职责。因为在弹幕里看到有人问交警队还能查案吗?所以引申出了这个问题。我们简称的交警队以北京市昌平区为例全称应该是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支队,所以人家是警察好吧!微博上青岛交警的回复就是这个意思,交警也是警察好吧!好了,下面就出现了几个小问题。

(1)交警队可以处理刑事案子吗?正常情况下,刑事案子都是由公安局刑事侦查部门办理,但是交通肇事罪例外,交通肇事罪是由交警部门直接侦查的,一旦发现案子可能涉及刑事,交警队需将相关证据等材料上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立案侦查,最终如果认为确实构成刑事犯罪,由交警队结案,报检察院提起公诉,由法院审理后定罪。所以人家处理交通肇事罪案子是可以的哈。

(2)交警队一般都管什么。一般交警队以下职能:最大一块是交通执法,主要包括交通安全管理,比如上路指挥等;还有就是违法违章处理,事故处理也是归于这块;车辆管理,就是现实生活中的车管所,主管车辆登记、管理等。所以,人家管的真的挺多的。

(3)交警队有人闹事还要打110?因为公安局内部也是各司其职的,交警队主管上面已经说了,我们接触最多的是派出所治安民警,以派出所治安警为主导,主管治安,剧中出现的大闹交警队其实是属于治安案件,是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需要由治安民警处理,交警不能直接处理。所以打110是对的。

这里又引申出一个问题,交警和治安民警怎么区分,记得赵科长他们去刘晓家里吗?有两种警察,赵科长他们交警是白帽子,还有两个蓝色帽子的警官,应该是当地派出所的治安民警。看帽子区分。

《天网行动》涉及法律问题交流(一)

陈晓铃、刘晓案法律问题分析

一、事故经过

陈晓铃驾驶平C39723牌照小型面包车,因丈夫何强喂其喝水时将水洒至腿上,造成陈晓铃分心,车辆偏向左。同时,前方XX驾驶(报歉,大车司机叫啥没看到,知道的情告诉我)平C26041牌照自卸大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十字路口时,因超载引至车辆爆胎。爆胎后车胎被爆炸气流砸向陈晓铃驾驶的面包车车挡风玻璃, 陈晓铃受惊紧张,何强从副驾驶室帮助打方向盘,致车从左侧车道越过双实线行驶到了对向车道逆行。与此同时,对向车道上,刘晓驾驶悬挂假牌照且大灯损坏的平G20357号江铃小客车自南向北行驶,遇逆行陈晓铃驾驶的面包车未减速的情况下向左打方向盘,陈晓铃因陈晓驾驶的车没有大灯,到此时才看清对方车辆,但为时已晚,其看到刘晓向左打轮直冲自己而来,就向右紧急打轮,车辆失控,撞向道路右侧并侧翻出车道,造成何强、陈晓铃死亡,其子何小帅重任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责任试分析(本人不专业,自己的想法哈)

1、自卸大货车超载引至车辆爆胎,是事故发生的诱因也是主要原因,对此驾驶人XX应承担主要事故责任;

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2、陈晓铃在驾驶过程中与前车未保持安全距离且喝水分心,遇前车爆胎不只逆行入对向车道,且在躲避陈晓车辆时错将油门当成刹车,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其处置不当,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次要责任;

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3、刘晓驾驶大灯损坏的不符合安全行驶的机动车上 路,并悬挂假牌子行驶,遇对向车辆逆行时不只不减速,还向左打轮冲向陈晓铃车辆,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次要责任。

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三、责任比例。

对于具体责任分析,考虑到法官对于责任认定不只基于案件证据引向出的事实,还存在一部分自由裁量权,这就会导致每个法官处理都可能存在轻微偏差,可能造成比例认定方面的差距。法官都如此,何况我不专业的分析,所以只是我的个人想法,我觉得三方责任应为大车70%,刘晓20%,陈晓铃10%。

以上均为个人意见哈!有不同意见请指出,尤其是第三部分我认为的责任比例,已经有不同意见出来了。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行车一定要离大货车远点(划重点);开车不能分心,打电话喝水喂食什么的都不行、遇事不能过于紧张,紧张之下把油门当刹车就完了!

《天网行动》涉及法律问题交流(二)

孙仲先和葛丽案

一、案情简介

三年前,刘晓通过中间人孙仲先从梁远处承包工程,赚了650万,当时三方约定,刘晓得300万、梁远得300万,中间人孙仲先得50万。钱是由孙仲先的小三葛丽从发包商处领出的,钱领出来后,葛丽首先以青春损失费的名义扣下了200万,剩下的给了孙仲先300万,梁远150万,没有给刘晓一分钱。刘晓不干,找到了孙仲先和梁远要求给钱,期间将二人约出,又与他们飚车、别车,致使孙仲先与梁远的车出事故,孙仲先与梁远死亡。葛丽害怕,辞职、换了手机号躲了。

两年后,刘晓找到了葛丽,开始跟踪葛丽并与葛丽协商后续处理。

现在,事发前,葛丽最后同意给刘晓50万,其实也是缓兵之计,刘晓拿到钱后尾随葛丽至天水路,用车撞到了葛丽的比亚迪,致葛丽撞树重伤。

二、案件分析

1、三年前,孙仲先、梁远、刘晓三方协议中,显然没有葛丽的事儿,葛丽占有工程款中的200万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该返还。葛丽说的青春损失费于法无据,属于无理取闹。

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予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2、刘晓与孙仲先飚车致孙仲先、梁远死亡。如果刘晓所说属实,他当时只是想吓吓孙仲先的话,那么他就是间接故意杀人,所谓间接故意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导致孙仲先死亡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所以应该成立故意(间接故意)杀人罪。

3、葛丽案。刘晓对葛丽是明知可能造成葛丽死亡的情况下撞向葛丽,这种情况交通肇事只是杀人的方法,车辆只是作案工具,应该成立故意杀人罪。

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其他

这个案子中除了刘晓杀人案,还涉及到了车辆买卖后没有过户发生事故如何处理的问题。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买卖车辆后不办理过户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如果确实能够查清买主身份,可以由买主承担责任,如果查不清买主,那不好意思,还是得由卖主承担责任。

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车辆买卖合同成立并交付后,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不阻碍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只是违反相关行政法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原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买车一定要过户。

《天网行动》涉及法律问题交流(三)

林剑雨、田鸣案

这个案子案情其实非常简单,就是田鸣驾驶广本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十字路口时,超速撞上由西向东林剑雨超速驾驶的金杯面包车,造成田鸣车乘车人其妻子死亡,两车不同程序损坏的交通事故。

这个案子虽然简单,但是剧中却出现了很多法律问题,咱们一个个说。

1、本案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在剧中体现的很清楚,发生事故的交叉路口没有指示灯,两车均为直行,田鸣由南向北行驶,林剑雨由西向东行驶,可以看出,从林剑雨的视角看,田鸣的车在他的右侧,在通过没有指示灯的交叉路口时,同样直行的两辆车,林剑雨要让右侧田鸣的车先行,但林剑雨认为自己是直行,就没让,造成了田鸣的车辆撞向自己的车后方,造成事故,林剑雨确实应负事故主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2、为什么林剑雨一方如此纠结应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问题。这主要是涉及到了交通肇事罪的成立与否,交通肇事罪构成有三种情况,一种是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第二种是致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第三种情况如果存在酒后、吸毒、无证、明知车辆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明知无牌或已报废、严重超载、逃逸情形,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如果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也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本案是林剑雨致一人死亡,如果他是主要责任或全责,他就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他是同等、次责、无责,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能不能推翻主林剑雨的主要责任认定,是林剑雨要不要负刑事责任的关键,所以他们家才急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3、如果不服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认定,要如何做。如果不服交警队的责任认定,应该在收到交警队出具的责任认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他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复核。复核如果认为责任认定不合法,会重新做出或者责令原单位重做。

法律依据:公安部令第146号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4、王优美被拘留的原因。王优美大闹交警队,抓伤了老尹,其行为一方面扰乱了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另一方面抓伤老尹,侵犯了老尹的身体权,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所以对其行政拘留七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5、取保候审是什么意思,与一般说的监外执行是不是一回事?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案子中,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在放出来不至于影响案件办理且不至于危害社会的情况下,允许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并随传随到的一种方式。严格来说,取保候审不是说事就没了,不用承担刑事责任,而只是在判刑之前可以不用被拘留在看守所,可以回家而已,还是要随传随到的。如果出现逃跑或出现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保证金不退,保证人要承担责任。

而监外执行是被告人已经被判刑,但出现如保外就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情形下,允许不在监狱内服刑的情况。这和取保候审完全不是一回事。

林剑雨的案子告诉我们:一定要学交规啊(划重点);还有,一定要对交警部门的处理案件流程有一定了解,本案里林剑雨就没有在三日内申请复核,没有申请复核的话,责任认定就定型啦!

《天网行动》涉及法律问题交流(四)   陈多多案,这个案子……我需要冷静冷静……对不起,理性分析前允许我先说句脏话——靠,你们都去死吧,但凡有一个人把多多送到医院,哪怕送到医院门口你再逃逸,多多可能都不会死……   对不起,说了脏话!   下面开始分析,多多九岁,造成他死亡的有四次撞击,事故发生前,多多的妈妈李丽芸得知多多考试不及格后,打电话给多多的爸爸陈春江,陈春江在电话里就说要回家揍多多,多多听到了,就在离家不远处的白山东路口出走了。   走出不远,多多横过马路时受到了第一次,撞击,焦云龙在多多横过马路时将多多撞伤,多多膝盖受伤、额头受伤,焦云龙把多多送到了社区医院,医生建议将孩子送到儿童医院拍片,焦云龙把多多送至儿童医院后听到医生说需要缝针,可能得花1000多块钱,他怕花钱,就把多多开车带到了贺南桥东路的公交车站,让多多自己拦车回家。当时末班车已过。   第二次撞击。多多在贺南桥东路逗留,遇到送外卖的XX(没听到叫什么),XX驾驶电动车将上前拦车的多多撞伤,XX直接逃逸。   第三次撞击。多多被电动车撞伤后受伤严重,在贺南桥东路徘徊,被朱耀威驾驶斯巴鲁越野车撞伤,朱耀威逃逸。   第四次撞击。焦大林酒后驾车将多多第四次撞伤,发现孩子受伤后,将孩子送到医院,但多多在送医途中死亡。   这个案子涉及到的问题主要有两个:   1、肇事逃逸的后果。一般来讲,肇事逃逸如果没有造成人员死亡,那么后果主要就是直接判定逃逸者全责,保险公司商业险拒赔。   如果肇事逃逸造成人员死亡的,就如同本案,那么没有逃逸的情况下,可能判三年以下或三至七年,逃逸致人死亡的,直接判七年以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四个人前后撞击了多多,应该如何承担。首先,前三次撞击的三人焦云龙、XX、朱耀威,肇事逃逸,承担全部责任,而且三人肇事逃逸致多多死亡,刑期会在七年以上。第四个撞击的崔大林,没有逃逸行为,但有酒驾行为,其行为直接导致了多多死亡,也会成立交通肇事罪,但刑期不会太高,应该在三年以下。   四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四人不是共同犯罪,我们必须明白,共同犯罪只针对故意犯罪,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即使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看似非常恶劣,但也改变不了性质,本质上交通肇事就是过失犯罪,所以四人不成立共同犯罪。但不可否认,四人的行为共同作用,最终造成了多多死亡,但对于共同过失能否构成共同犯罪的问题,一直有争议,考虑到一般情况下共同犯罪量刑会高,为了严惩犯罪,还是希望可以达成共识,认为共同过失行为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天网行动》涉及法律问题交流(五)

李依依案、徐来福案、杨大伟案

这三个案子主要是破案过程比较曲折,但是案情本身并不是太过复杂,所以这一期一起说啦!主要这几集有几个问题想跟大家交流。

1、赵科长在答复王优美时为什么两次三番提到林剑雨出事时路口东侧的村路?王剑雨事故出具责任认定后,王优美一度因为律师坚持的丁字路口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从而执意上访,要求更改责任认定,这里开始时赵科长也被律师绕进去了,所以才会提到出事的路口东侧有一条投入使用不久的村路,且该村路被重新铺设并入了路网,所以出事路口不是丁字路口,就是十字路口。当然,后面交警队反应过来了,不管是丁字路口还是十字路口,都属于交叉路口,适用条例第五十二条都没有问题。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赵科长为什么会强调村路?

其实这里主要涉及一个问题,就是哪里发生的机动车事故才被列为交通事故,才归交警队管?我们所称的交通事故应该是发生在“道路”上的才属于道交法管理的部分,才属于交通事故。而“道路”主要指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陆面道路和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等)、城市道路(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等)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所以,不是所有路上发生的机动车事故都是交通事故,不属于以上所说范围内的区域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交警队管辖范围,例如矿区、厂区、林区、农场等单位自建的不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乡间小道、田野机耕道、城市楼群或排房之间的甬道以及机关、学校、住宅小区内的甬道等均不属于交通事故。

以上可能说的比较抽像,举个极端点的例子,比如一个大型厂区,你可以想像富士康,厂区设有门卫,进入厂区需要安检登记的那种大型厂区,厂区内可能工作生活着几千人,厂区面积超大,内设很多条路。但由于厂区是私人场所,不允许外部车辆任意通行,那么,厂内的路就不属于“道路”,现在假设一种极端情况,厂区内有一队车队从厂区驶出,结果在出厂门口时发生了两起追尾事故,前面的两辆追尾车已经驶出了大门,后面另一起追尾事故的车还在门内,问?交警管的范围?答:交警就管厂门外的两辆车,厂门内的车不管。

听明白了吗?赵科长为什么几次强调那条重新铺设的村路,因为如果交通管理部门没有重新铺设那条村路,那条村路就应该属于“乡间小路”,不属于“道路”,不那么林剑雨出事的路口就不是十字路口,而是丁字路口。那条村路上发生的事故就不是交通事故,而只能按一般侵权直接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2、信访问题,赵科长为什么反复强调甚至和刘晨一起坚持把信访答复意见书交给王优美,是为了让王优美认可信访答复吗?不是,赵科长坚持将信访答复意见书交到王优美手上,不是为了让王优美认可答复意见,信访答复意见书是允许留置送达的,留置送达也就是国家机关将文书送达给对方后,对方拒绝签字,国家机关可以直接将文书留在对方所在地方,送达人签字确认后就视为向对方送达完毕。所以交警队已将王优美传到交警队,当着她的面将答复意见书给了王优美,不管王优美拿不拿走,答复意见书都视为已经送达给了她。那么,为什么赵科长坚持直接给王优美?这里赵科长主要还是为了王优美考虑,因为我国的信访制度是层级信访制度,要求按层级逐层上访,越级上访的不予受理。所以王优美逞一时之气不拿答复意见书,其实是断送了自己向上一级信访机构要求复查、复核的权利。赵科长这里做的大气,不仅对王优美的上访重视,还不希望王优美真的失去其他表达自己意愿的途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2014年4月,国家信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引导依法逐级走访。文件明确分级受理来访事项,对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来访事项等,可启动责任追究。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等6种情况,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6种情况包括: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来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走访;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已经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的。

3、杨大伟案中方平替方亮顶罪,是包庇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包庇罪,方平的行为情有可原,但于法不容,最终很可能弟弟没保住,还把自己搭了进去。但考虑到最终交警队还是查明了案情,方平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估计最后会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明

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4、权力、权利的区别。这里我还是忍不住说了出来,本剧对于案情的设置、处理其实都非常真实且专业,看的出编剧肯定向专业人士咨询过,从剧后面一长串对北京市交警队XX支队的感谢看,肯定得到了专业人士的帮助。但我还是在字幕里看出了一点错漏,我本不想指出来,因为本剧已经是非常难得的良心剧了,但是因为这个错漏真的不只本剧出现,还在电视、电影里大量出现,甚至于记实新闻类报道的字幕也会出现这个错漏,这就实在是让我一个学法律的屡屡出戏,所以还是忍不住借这个机会提一下。没错,我要说的就是“权力”与“权利”,我发现的字幕错漏是出现在第七集,赵科长对王优美说“阿姨,您告不告是您的权力……”“我要听陈教授,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力……”这两处字幕都是“权力”,正确的应该是“权利”。

权力与权利同音不同字,但意义完全不同,要说起来可能会说复杂,简单说一下吧,“权力”侧重点在“力”一般出现的场合都是在说有权支配他人的强制力,有自上而下的意味,比如说公权力、国家机关有XX的权力等。但“权利”侧重点在“利”,权利是个法律概念,不具有自上而下的强制力,一般说起公民具有XX权利,用的词都是“权利”。

可能是我有点吹毛求疵了,只是在电视是看了太多太多的混用,实在没忍住。

好啦,首更八集都说完了,这真是一部难得的好剧,具有非常好的普法意义,无比期待下周更新,我一刷没看明白,二刷就顾着整理法律问题了,我还是三刷去了,三刷再好好看看细节吧!下周见!

《天网行动》涉及法律问题交流(六)

范超危险驾驶案、丁继平肇事逃逸案

在分析这两个案例之前,有个问题我前几次更新时都忘记说了,在弹幕里经常会看到有人说“这还不是故意的?”,EMM……这个问题,其实交通肇事罪还真不是故意的,刑法学意义上的故意是一种心理状态,是“明知而为之”,与之相对应的是过失,过失指两种心理状态,分别是“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轻信能够避免”,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毕竟没有一个人在开车前(我说正常开车啊,不是把车辆作为犯罪工具进行的比如故意杀人什么的)会报着明知会撞死人的心态出去,而基本都是出于要么“疏忽大意”,要么“过于自信,轻信能够避免”。所以,正常的交通肇事罪,无论结果多严重,是不是造成多人死亡,都是过失犯罪。

好了,开始今天的案情。

范超危险驾驶行为。

一、基本案情

案情比较简单,范超是个网瘾少年,沉迷于网络游戏,尤其是赛车游戏,他此前在网络上结识一个叫冰冰的网友,冰冰与范超商议后通过在现实生活中重现“超霸车神”游戏情节,将视频放上网,从而增加知名度,进而卖游戏牟利。当然,这个主导是冰冰,范超负责现实生活中的赛车。

二、这个案子主要涉及几个问题。

1、自首的成立。在这个案子里,范超的姐姐一直在引导范超自首,我们假设,如果范超听了姐姐的话,能不能成立自首。答案是可以。所谓自首,要求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其中,经家长、亲朋好友规劝而投案的,虽然不全然是自己的意志,有部分是受亲朋的强力压制,但从结果上看,其毕竟有主动投案的心理,结果上也是自动到案,所以可以按自首算。而自首是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2、范超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最终只是强制戒除网瘾了事?范超的行为是典型的飚车行为,情形严重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的形成是始于2010年,在全国政协会议上有,有政协委员提议,由于无证、醉酒和超速驾车行为最严重的处罚也就只行政拘留十五天,不足以震慑酒后驾车等危险驾车行为的发生,所以作出提案,建议增设"危险驾驶罪"。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后面,增设一条危险驾驶罪,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列为危险驾驶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案范超的行为应该以危险驾驶罪论处,之所以剧中没有如此体现,我想主要问题应该出自时间上,《天网行动》于2012年2月开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从剧中体现的剧情看,这部剧明显不是那种开拍前剧本还不成熟,开拍后随拍随改的那种粗制滥造的剧本,而是明显经过长时间打磨的剧本,那么我怀疑(划重点啊,我怀疑),写这段剧情时,修正案八还没开始施行,所以没有写在剧情里。如果是这样,那么在危险驾驶罪施行前,飚车行为顶多行政拘留15日,所以才会出现范超没定罪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丁继平肇事逃逸案

一、基本案情

丁红梅父母双亡,被叔叔养大,叔叔有一子,即丁继平,后丁继平与付文菲结婚,丁红梅为此亲自选送了装修用大理石,但没想到大理石辐射超标,造成丁继平的儿子患白血病,故丁红梅的丈夫邱世昌向法院起诉,要求大理石厂赔偿丁继平儿子的医疗费、骨骼移植费用、做试管婴儿的费用等。由于该案法官要求丁继平出庭,丁继平在开庭前几天回到平原,在开车去法院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丁继平肇事逃逸。为了掩盖罪行,邱世昌谎称车辆丢失,后被发现。

二、几个问题

1、交通肇事逃逸后果,这个我在前面有说明,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人直接全责任。商业三者险拒赔。(对于保险问题在后面的案子里会详细说明)

2、邱世昌为什么要在丁继平出事后向法院请假?不请假有什么后果?首先先说明,我认为,从剧里法院要求原告邱世昌与丁继平一起出庭及原告邱世昌起诉大理石厂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赔偿丁继平儿子医疗费等的请求看,我倾向于认为丁继平不是这个案子的证人,而可能是这个案子的第三人。所谓民事案子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也就说,邱世昌如果官司打赢了,受益的应该是丁继平,所以我倾向于认为丁继平应该是这个案子的第三人,而且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当然,如果丁继平是这个案子的证人,如果他不按时出庭,是不会影响案子正常审理的,法院完全可以正常审理,这相当于邱世平将说不清楚案情,没有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很可能败诉。

但如果丁继平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问题就严重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而原告不按时到庭,会按撤诉处理的。也就是丁继平不来,就视为他撤回起诉,不再对他的请求进行后续审理,法院将直接结案。所以,邱世昌才会替丁继昌向法院请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六条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

《天网行动》涉及法律问题交流(七)

王文林故意杀人案、李劲肇事逃逸、孙泽敲诈勒索案

王文林故意杀人案

一、基本案情

张小明因欠饭馆老板王文山的钱,将自己的银色福田小货车质押给了王文山,王文山收到车后,将车租给了徐刚,事发一个月前,徐刚因父亲住院手术,回老家照顾父亲,故将货车交还给了王文山。恰逢王文山的本家兄弟也是拜把子兄弟王文林来投靠王文山,王文山就将货车交给了王文林从事运输。事发当天,王文林驾驶该车行驶至事发地点时,将在斑马线上横过马路的徐斌撞倒,致徐斌重伤。王文林当即将徐斌放上车,拉到医院门前后,发现徐斌没气了(此时未死亡),就将徐斌拉至邻区路边草丛遗弃,后徐斌死亡。

二、相关问题

1、王文林的罪名。王文林交通肇事罪不用多说,但最终王文林却是应该定罪为故意杀人罪。这就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王文林肇事后的行为性质。截止王文林将徐斌送到医院门口为止,王文林的行为还在交通肇事的范围内,如果王文林将徐斌送入医院,徐斌经抢救无效死亡,那么他也就构成交通肇事罪,刑期应该会在三年以下。但王文林选择了将徐斌拉到偏僻的地方遗弃,他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徐斌未能第一时间接受治疗,他的行为从离开医院起,性质就发生了转变,心理状态就从过失肇事转化成了王文林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徐斌死亡,而故意为之,其行为转为了故意杀人。最终徐斌死亡,王文林应该会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刑期应该在十年以上。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张小明欠王文山的钱,将货车交给王文山作为还款的担保,其行为应该是什么。剧中张小明说自己因为欠王文山的钱,将车抵押给了王文山。这种说法其实不准确,准确的应该是质押给了王文山。抵押和质押都是担保的形式。抵押,就是债务人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定的可做抵押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抵押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可以看出,两者的最大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担保物的占有,质押会转移占有,也就是说抵押不需要把担保物给债权人,质押要把担保物给债权人。所以本案应该准确地说是质押。张小明看来是不太懂法,呵呵!

3、王文林面对在人行横道上行驶的徐斌,应如何做?

划重点啊,重点来了,应该是停车让行。不是减速让行。这个是现实生活中很多司机知道要礼让斑马线,但是不知道不只是要减速,让行人先行,而且应该的做法是停车让行,也就是说只要是机动车没有停车,撞上了斑马线上的行人,就是机动车的责任,所以不要说什么斑马线的的行人横过马路时不看车啦!行人没有看车的义务,反而是车有停车让行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李劲交通肇事逃逸案、孙泽敲诈勒索案

一、案情简介

这个案子比较简单,半年前,李劲驾驶车辆行驶至广裕路时,将骑自行车横穿的孟凡贵撞倒,孟凡贵身手敏捷,跳到了人行道上,未受伤。但李劲不知孟凡贵未受伤,以为自己撞伤了人,故逃逸。此交通事故被孙泽看到,孙泽最初以封口费的名义向李劲索要3000.00元,后又以借款名义向李劲索要了三次,分别是5000.00元、2300.00元、20000.00元。最后一次被抓获。孙泽应该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李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因为其逃逸,直接认定为全责。但因为孟凡贵没有受伤,不会构成刑事犯罪。

三、听证问题。剧中齐晨向李劲说明责任认定时,询问李劲要不要求听证,听证是什么程序。交警队责任认定听证程序一般是交警部门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前,当事人提出要求进行听证,交警部门会依当事人的要求组织双方进行听证,听取双方对事故责任的意见,允许当事人围绕事故原因力说明或辩论。这也是对当事人权利保护的一环。

四、赵一阳说的为什么不报999,当时弹幕里有人提出不是120吗?999其实是与120并用的急救电话,是红十字会的急救电话,以北京为例,北京红十字会是于2001年9月19日启用了999急救电话,遇紧急情况也是可以打999的哈。

《天网行动》涉及法律问题交流(八)

李德顺案

一、案情简介

先说明一下,李德顺最终是如何死的我有点没看明白,只能是猜测的,希望大神可以给我解答一下哈。

李德顺驾驶大货车行驶至高速绿茵路时,发现车辆发动机声音有异常,于是下了高速将车停入一个配货场,李德顺下车检查。他先是钻到了车底部查看,自认排除故障后,起身按到了车某处(应该不是车驾驶室内的启动钮,具体按到哪里不知道,希望大神可以给我解答),车辆突然启动,当时车应该是停在了一处小斜坡上,手刹没拉好,造成溜车,李德顺被卷入车底,被碾压致死。当时车上的车主彭春来为了骗取保险金,骗冯大川是他将两条电线缠在了一起导致车车辆突然启动,是冯大川害死了李德顺,从而谎称是冯大川造成了李德顺死亡。

二、相关问题

1、彭春来为什么会谎称是冯大川造成了李德顺死亡,这和李德顺自己造成事故有什么区别?最大的区别在于保险是否理赔。我们一般说的保险都是指两种险,一种是交强险,一种是商业三者险,两种车险都是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也就是说无论是交强险还是商业三者险,都只赔偿司机与被保险车辆以外的“第三者”,这里的第三者不仅指代人,也包括第三者车辆。司机本人因使用车辆造成损害的,是不赔的。所以彭春来需要伪造一个所谓的“司机”来造成“第三者”李德顺死亡,才能获得保险。这就是区别。

2、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都是第三者责任险,二者有什么区别。说是区别,因为说起来过于复杂,我尽量说的简单一些。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规定上路车辆必须上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交强险的限额是固定的,分三类,分别是医疗费项下最高赔付10000.00元、死亡伤残项下最高赔付110000.00元、车辆损失最高赔付2000.00元。其中医疗费项下一般赔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死亡伤残项下一般赔付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超出限额部分不再赔付。

由于交强险限额还过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很容易造成不够赔的情况,尤其是大车,出现恶性事故的风险大,所以往往会选择再上一份额外的三者险,区分于强制三者险,往往被称为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限额就不等了,我们有时听到别人说我的车上的保险多,上了100万保险,说的多半就是商业三者险。

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付顺序也是首先由在交强险限额内由保险公司赔付,超出部分由商业险赔付。

交强险和商业三者有一个巨大的区别,就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交强险在赔付是不管司机的责任大小,都是全额赔付,商业三者险是按责任比例进行赔付的。举个例子,某司机发生了交通事故,将人撞伤,但受伤的承担的责任大,是主要责任,撞人的司机反而是次要责任。这种情况下,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对于伤者的全部损失是100%赔偿的,如果伤者全部损失是医疗费项下总额没有超过10000.00元,其他损失包括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没有超过110000.00元,全部损失都没有超过交强险范围,那么是不管伤者负担主责的,由交强险100%赔偿。如果伤者的损失再大点,比如医疗费项下花了20000.00元,因为交强险限额就是1万,所以只赔1万,剩下的医疗费转由商业三者险赔付,商业三者险是按责任比例赔付的,一般情况下司机承担次要责任,要承担30%的赔偿责任,那么剩下的10000.00元保险公司只赔10000.00元*30%=3000.00元。

还有一个问题,多啰嗦一点哈,起诉的主体。如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下来后,经过交警部门的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起诉时建议应将司机、车主、交强险承保保险公司、商业三者承保保险公司同时起诉上,以便一次性解决。

3、赵一阳说有诈保是什么性质?诈保属于金融诈骗的一种,目的是获得保险金,情节严重、数额超出一定限额的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4、未遂是什么意思,除了未遂还有什么?未遂顾名思义,是犯罪嫌疑人没有达到犯罪目的,具体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这个未遂其实是犯罪行为停止的行态,取决于犯罪嫌疑人是在什么阶段被抓获或者行为结束的,根据不同阶段分为犯罪既遂,即犯罪行为完成、犯罪目的达到;犯罪未遂,犯罪行为因为犯罪分子也不想的原因而被迫提前结束,没有完成、目的没有达到;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也就是一般说的犯罪过程中间幡然醒悟、放下屠刀什么的,因为这种情况是犯罪分子主动放弃的,所以是从轻情节;犯罪预备,也就是已经开始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但因为其他原因犯罪行为还没开始就结束了,严格上也是构成犯罪的。

好啦,二更的八集也说完啦,下面的由于案情没结束,下周再说啦,下周见!

《天网行动》涉及法律问题交流(九)

终于加完班了,这周加班加到我快崩溃了,第一时间来更新啦!

由于这八集的案情都没有那么复杂,还有很多点之前都提到了,不重复,下面就和大家聊聊几个我发现的小问题吧:

一、林剑雨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刑一年,我看很多弹幕说是觉得一条人命,就判一年?这个问题其实还是我之前说的,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我国刑法在量刑时,两个方面是重点考虑的,主观恶性大小及社会危害性大小。其中主观恶性大小是量刑非常重要的一点,举个例子,同样是伤害造成一人死亡,一个是过失,不是有意的,比如将车停在了坡上,没拉手刹,溜车了将人碾压致死;另外一个,处心积虑的想致人于死地,之前很久就开始想尽办法如何杀死他,最终还是如愿以偿,将人杀死。同样是致人死亡,第一个就是过失,明显主观恶性比较小,第二个就是故意,主观恶性大,很显然,最终的刑期上,第二个故意杀人的,会被判处更长时间的刑期。说回林剑雨案,林剑雨是交通肇事罪,没有逃逸、酒后、超载等其他从重或加重处罚的违法行为,本身刑期就会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林剑雨不是全责,而是主责,在逮捕之前没有潜逃、串供等行为,看样子交待事情也比较顺畅,没有拒不交待的情节,所以,判处一年有期徒刑还是挺合适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秦快在给林剑雨辩护时,为什么反复提及尹志强没有执法记录的情况,并明示法官尹志强可能存在办人情案的情况,有什么意义?这主要涉及到刑事证据合法性的问题,法院在审理林剑雨案时,交警队作出的责任认定书是其中最重要的证据之一,秦快反复提及交警队在办案时没有执法记录,在办案程序上有瑕疵,并且明示法官,办案人之一尹志强可能存在办人情案的嫌疑,就是希望法官可以认定交警队的责任认定书不合法,从而达到推翻林剑雨主要责任的目的。毕竟只要林剑雨不负主要责任,而是改成了同等责任甚至次要责任,就会不存在刑事处罚的问题,责任认定是关键。

当然,最后法官没有采纳秦快的意见,毕竟执法记录找回来了,又是在检查官的监督下进行的复原,可以说明程序没有问题,且执法记录上看,不能确认尹志强存在办人情案的情况,所以法官直接进行了判决。但是这里还是提出了这个问题的,就是刑事证据的形成必须合法,这也就要求现实中的执法者,必须时刻崩紧严格按程序办案的弦才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三、杨庆春使用套牌车会受到什么处罚。有两项处罚,因为车牌是国家机关出具的车辆登记情况的证明,属于广义上的法律文件,伪造车牌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其套牌行为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另外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使用伪造车牌的,也有行政拘留十五日的相关规定,所以首先,行政拘留十五日跑不了。还有一项,依据还是第九十六条规定,杨庆春还会面临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此外,赵一阳也说了,还有扣留车辆、记六分。反正杨庆春是赔惨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石磊交通肇事致潘冬冬死亡案。这个案件主要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交通肇事罪的问题。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主观上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从监控上看,石磊在倒车时,潘冬冬因为划了石磊的车,怕被抓到,就猫腰躲到了车后,潘冬冬是个孩子,又刻意猫腰,正处在了车的盲区,造成了石磊倒车时没有看到潘冬冬,第一次碾压后,潘冬冬倒的位置就是车正后方,石磊回看时正好在车后轮处有石头,石磊自然地以为压到的是石头,又没有看到倒地的潘冬冬,结果造成了第二次伤害。整个过程中,潘冬冬都位于车的盲区,石磊没有看到潘冬冬,所以不存在看到后故意杀死潘冬冬的主观,只能是过失,石磊最大的问题在于启动车辆之前没有观察车辆周围情况,这点在驾校学习时教练都教过,上车前要在车辆四周巡视一圈,为的就是排除视觉死角的障碍物或人。当然,现在车倒车影像等技术的应用使得很多人没有了这个习惯,但是还是会存在死角,比如车底等处,这个习惯还是要有的。

再有就是:熊孩子一定得教育,必须教会孩子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不然会出大事。石磊有一句话说的对,孩子不懂事,当妈的也不懂事吗?

五、张德平案。张德平是八年前逃走的在逃犯,这次也是因为老尹的坚持落网,这里有人会问,真的有人可以把罪责逃没了吗?答案是极端情况可以。

不知道有没有小伙伴看过《名侦探柯南——二十年的杀意,佛尼号连续杀人事件》当时船上有个警察鲛崎一直追查叶才三,因为时效马上就过,一旦时效过了,没有抓到叶才三的话,就再也不能抓他?

 2 ) 9岁男孩殒命车轮下,一夜连遭四次车祸,谁之过?

《天网行动》的第三、四集,讲述了两个案件,一个是田鸣与林剑雨在没有红绿灯的路口超速行驶导致撞车的案件;另一个是9岁男孩陈多多一夜连遭四次车祸,最终丧命的案件。

本文详细讨论第二个案件,请先看案件梳理:

陈多多案件分析

该事故发生后,交警迅速出警、医院审讯、现场勘查,并开展各项检验,交警事故科每位交警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都是相当过硬的,正是他们认真搜集证据,抽丝剥茧,发现了案件的各个疑点,才最终还原了案件的真相:陈多多为逃避父母责罚他考试不及格,独自跑到公路上,一晚上遭遇四次车祸,最终丧命。

9岁,一个正对世界充满好奇的年龄,一个正享受父疼母爱的年龄,也是一个情绪极易波动的年龄。当看见年幼的陈多多满身是伤的躺在医院,最终抢救无效死亡时,我是打从心底难受。在梳理案件的过程中,我一次一次的问:

如果家长不采用暴力教育,会不会孩子就能从根上避免这个灾难?

如果焦云龙能再多有一点点的良知,带孩子去儿童医院检查,会不会就能及时阻止后面的悲剧发生?

如果焦云龙把陈多多放在人多的地方,陈多多会不会有可能被其他的好心人发现并救助?

如果外卖小哥的电动车灯有打开,及时发现受伤的陈多多,会不会避免再次被碾压造成的伤害?

如果朱总多一点人性,将孩子及时送到医院,会不会还有一线生机?

如果崔大林没有酒驾,孩子是不是可以少受些痛苦?

太多的如果,都有可能挽救这个9岁少年的性命。然而,这个世界没有这么多的如果......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每一名交警都心情沉重:

神情严肃的赵科、米莉

分析案件时,无奈的齐晨

听到陈多多双腿粉碎性骨折,难过的老尹和庞嘉

从这个案件中,我们不难发现每一个交通肇事逃逸者都是害怕承担事故发生后高昂的赔偿费用,或者担心坐牢影响自己的前程,都想赶紧逃离案发现场,有的甚至隐藏第一案发现场。原因是什么?最深层的原因就是漠视生命。

根据《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肇事者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明确规定了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的,处以吊销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领取。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真心希望每一位驾驶员,除了将安全行车、文明驾驶铭记于心,更要尊重每一个生命!

拒绝交通违法行为,远离交通事故!

 3 )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法治精神当弘扬(更新中)

今天恰巧在人民网看到了一篇推送, 电视剧《天网行动》朱一龙、霍政谚联手出击 ,这几日闲来无事,想着刑侦题材很多年没有再看过了,就想着去看一看,才发现这部片子不是最近的作品,而是2012年左右的作品,离现在也有7年了吧,2019年再体验一回7年前的“在播剧”(搬到现在来播),别说还真有穿越一把的怀旧感。

看了两集之后,节奏之快,剧情紧凑,稍不注意可能就会漏掉人物关系, 光第二集,在梳理案件的时候,将2008年的一起案件和2011年的一起案件,一起分析,2分钟左右的案件分析,出现的人名和剧情就有以下:

第2集案件分析脑图

2集完成了一个跨时3年的并案,这部剧总共30集,我觉得这个节凑茶余饭后,喜欢刑侦题材的可以看一下。

两集的剧情,我有关注两个主题点: 1.是经验重要还是技术重要? 2.是前途重要还是公平与正义重要? 虽说是老生常谈的问题,但是在当下的这个时代还是值得再探讨的:

先说说,赵一阳这个角色,有责任担当(从破车救小孩子看出),逻辑思维能力、发现问题的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比较强,因此是最有望提为事故科科长的人选。 而剧中师父尹志强这个人,谈话、交流技巧丰富,两回案件调查的谈话都是师傅去完成的,可见多年经验善于察言观色、人际关系。因此他也多次提醒赵一阳推翻自己案件定论的后果:科长提拔受影响 这二人在处理问题方式上的差异有可能会是一个隐藏的冲突点。

师傅尹志强

赵一阳

其实作为基层的公务人员,在大数据爆发的时代,确实面临着技术还是经验的难题,老一辈的同志依靠经验,年轻的同志依靠技术,在这之中找到平衡才是最重要的,单依靠哪一方都是不行的;

而作为执法者,个人前途和公平正义真正摆在你面前的时候,怕也是要想一想的,尤其是正视错误、正视真相,是我们这个时代应当弘扬的一种精神,法治的时代呼唤着法治的守护者,只有坚定理想信念,始终牢记使命、不忘初心、矢志不渝、继续前行,我们这个时代才能向着美好的明天继续迈进,

当网剧回归现实主义,踏踏实实的看一部接近现实生活的作品,传递正能量,又何尝不是影视工作者的责任和使命。

【关于庞嘉】虽然前几集只几个镜头,但是不难看出,庞嘉这个角色是比较活泼的,追嫌疑人的时候冲的最快,听说有大餐的时候格外积极,赵一阳给新来的同事讲解案件经过,他一直在旁边得意的笑。 看简介庞嘉是个“富二代”,这个设定我真的还是有点期待,在基层支队锻炼养尊处优与社会现实的冲突,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转变,应该在后期是一个看点。

明显跑的太快,回来的时候扶了一下帽子

我一直好奇,警察叔叔的帽子在追嫌疑人的时候真的不碍事吗?

【小纸条: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对应】(图源万能百度,仅做参考)

那我们来看看剧中人物的警衔吧:

赵一阳:一级警司

齐晨:一级警司,庞嘉:二级警司

周支队:三级警监

米粒:三级警司

师傅:二级警督

02案 直行路口谁之过,执法利剑当为民

这个案件比较简单 ,稍后我会用【笔记】的形式为大家呈现,首先要提出的一点就是,在剧中有一条大家可能会忽视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第一款

这个规定是什么?在剧中其实没有详细列出来,这个案件的要点 和 这条规定的具体内容,笔记如下:

所以,为什么师父从一开始就一直在强调人命重要,让林剑雨一家先去医院看看受伤者情况,这个不仅仅是出于【人情】,更是出于【法理】:“造成人员伤亡,车辆驾驶人应当抢救伤员”,你get到了吗?

这一案我想分析的人物性格:

1.主要责任方林剑雨的母亲王优美,这个王优美以前是个劳模,是第一批改制下岗的职工,这两点就很有意思,从一个劳模变成一个下岗职工,以前在厂里面说话直,爱得罪领导,被第一批下岗,心情越来越差,脾气越来越差,那我们可以猜测,这个动辄就提“你们官官相护”“走后门”,可能也是她认为当年被下岗的原因,因此从一开始一直猜忌,到大闹支队,信访不成,要睡在赵科长办公室;

2.林佳瑞,她母亲性格急躁,她倒是很善于揣摩人心,做事有分寸有计划;弟弟,受保护太厉害,几乎没有自己的主见;父亲,老实巴交,善于持内,并不善于主外;综合这几点,作为大女儿的林佳瑞,之所以这么“懂事”,也和这种家庭成员性格组成密不可分,弟弟是受过度保护对象,才上班,那么姐姐就是家里主要的经济收入来源,也算是能撑起家里的人了。

3.师父,尹志强在处理事情的时候依旧老道,被挠的时候并没有躲避,怕造成更大危险;

4.信访科,吴主任,有耐心,懂得循序渐进,善于安抚情绪,还是很适合信访这个岗位的

这一案关注二点:

1.基层公务机关如何正确处理纠纷?

2.如何在于行政机关打交道的过程中正确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关于第一点】有的观众可能认为周支队的做法是领导做派,其实呢,他的想法和出发点确实是公务机关处理信访的主流做法,不要扩大矛盾,耐心细心解释,但是由于行政机关平时事务庞杂,习惯于按照程序化的流程去一步一步执行,此例中赵科长的做法,规定的告知义务都告知了,但是【告知】离【接受】还是有一段距离,我们在平常与公务机关打交道的过程,也常常因为程式化的接待和根本听不进的流程,冲昏了头脑,而彼此双方并不认为自己有任何问题。

公务机关正确处理纠纷,还是要以“情”为出发点,“理”为辅助,才能真正站在人民的角度,为人民服务,虽然这个有着信访对象不可避免的特殊性,但还是向吴主任一样多一点耐心吧!

【关于第二点】行政复核

其实我国的《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都为公民在日常与行政机关打交道的过程中,遇到不服的情况提供了救济途径,本例中接到结果之日起三日内向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核,就是一种救济途径。

并且注意,在剧中林母抱怨儿子被关,她自己被抓,林父身体不好,没有人去提起行政复核,这个也是不存在的,因为庞嘉已经提醒过,可以提起书面材料,他会代为转交。

总之,大家一定要善于运用这种途径,不可盲目激化矛盾。

综上,行政机关在处理与人民利益相关的问题时,不仅要谨慎有耐心公民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时候更要通过法律途径法律不为哪一个人而立,而是为彰显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成为一柄尖刀和利剑,持剑者心为何,剑之所指方为何,为公为民,才是初心。

【小纸条】【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对应】(图源万能百度,仅做参考)

这一集补充的是,信访科的主任,吴主任:

吴主任,一级警督

我真的是喜欢这个吴主任啊,和蔼可亲~


03案 “消失”的第一现场:请为归途亮起一盏“人性”的灯!

案件梳理笔记:

《天网行动》笔记

梳理完这份笔记,已经是晚上1点半了,窗外的马路上依然能够听到“滴滴叭叭”的车声,又有多少人不停的在路上,他们是父亲、母亲、妻子、丈夫、孩子,我们每一个在路上的人,都扮演着不同的角色,过着不同的人生,但当厄运降临的时候,谁又能保证下一个不是你最亲爱的人? 那个时候你是那个因为1000块医疗费而对和自己孩子年龄相仿的孩子说:没事,你已经没事了,然后自己转身走掉,还是那个深夜骑着电动置若罔闻,还是那个行至半路发现没有气息果断抛弃,我想如果多多一开始碰见的就是最后那一个人,也许还有一线生机,那个酒驾的人抱着脑袋痛苦不已说:他还是个孩子!

庞嘉指着公交路牌怒斥:几点?我问你末班车几点?……你有良心吗你?!从来嬉笑的他抑制不住的愤怒红了眼眶。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那归途无依的灵魂啊,我希望,请你用“人性”为他点起一盏回家的灯!

【关于庞嘉】经过几集的发展,庞嘉这个人物在这一集有了第一次爆发点,然后你会发现每次PPT案情展示几乎都是庞嘉,眼光锐利身手敏捷(抢护照),这应该是支队年轻人员的典型代表,行动力强,有灵性,但可能不善于隐藏情绪,同时至情至性。

【关于齐晨】物证实验室的小能手,还能解密码,典型技术型人才,现场经验丰富,稳重

【关于王优美上访新进展】

1.申请到了法律援助,律师为人民调解室陈教授,以“丁字路口”“交叉路口”为重新审核案件切入点; 2.赵一阳反驳,案发路口确为交叉路口; 3.王优美继续以师傅在现场的两个电话中第二个电话为理由,认为师傅尹志强接电话前后态度变化太大,有人“说情”,没有秉公执法; 4.关键点:执法记录仪;

这个应该是赵一阳和师傅的第二次冲突,第一次是在经验和技术的意见问题上,这次师傅的态度反应比较激烈,是因为赵一阳的不信任而产生的愤懑,还是背后另有隐情,那只能看看后面的剧情。

【片头的发现】

林佳瑞和赵一阳真有感情线吗

这个应该是很多人都发现了的师傅的结局是因公殉职

【小纸条】这次更新的警衔是,法制办公室主任——宋科长

宋科长:三级警督

我查了万能的百度,这个宋科长的演员,出演过《重案六组》

【关于宋科长】这个人看上去拿着腔调说话,不知人物适合走向,期待后面的剧情。


04案 爱情的谎言

案件梳理思维导图:这个案件其实很简单,但是来来回回很多次,所以显得有点扑朔迷离 图分为总览-分区-分区1、2、3、4、5、6,是为了让大家看清楚,测试了几次,手机APP可以看得清分区图(点击后拉大),电脑使用滚轮吧Ctrl+滚轮吧还是^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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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区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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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版大纲(不想看可以跳过):

文字版大纲

简单还原事件顺序就是,刘志是两起交通事故的肇事者,肇事车辆为桑塔纳3000,2011年11月15日19:30左右,支队接报案有一起交通肇事逃逸事故,死者头部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11年11月14日,也就是前一天,在春安南路,春安小区门口发生一起交通肇事案。

两起案件相隔在20分钟左右,由南向北出现在春安南路、春安北路,且监控录像均在检修,判断为同一肇事逃逸事故。

1.肇事者刘志与11月14日晚先在春安南路撞上了李依依(腰部有伤,门口有碎落后视镜)后视镜掉了,刘志逃逸;

2.名为美丽的女孩儿(根据死者身上还原碎纸片得知),接到告白信(内容经齐晨还原有“我爱你……我等你来……”)之后于11月14日在公园附近等待恋人一天没有等到,伤心离开(齐晨在公园听大爷描述),后骑自行车在11月15日3:00-3:30之间出现在春安北路,被当时酒驾后逃逸的刘志撞上,刘志逃逸;

3.刘志在逃逸中途接到医院电话(因为据急救中心医生描述刘志在接到医院电话后40分钟才赶到医院),返回医院;

4.后与李依依、妻子联合伪造证明,给案件真相查询制造一系列阻碍。

【关于案件中一些猜测】:

一、李依依与刘志的关系

说是同学关系,刘志上学时候追过李依依,从剧中一些细节做一些假设吧:

1.刘志虽然开有公司,但是资金紧张,从他借钱和与李依依谈话过程中表示资金占用可以看出;

2.李依依随身携带的10万元去了哪里?是不是在刘志那儿呢?

3.李依依条件可以,10万元丢了不在乎,两张银行卡给刘志也是很痛快的告诉了密码,并且表示钱是身外之物,爱情比较重要

4.从二人对话以及表示合作项目可以赚钱来看,二人关系不是刘志所说同学多年没见聊得来

那据此推测,可不可能是二人交往已久,因为资金问题起了争执,刘志打算从李依依身上拿到10万元而制造交通事故,事后在逃逸过程中撞到美丽,接到医院电话返回医院,然后有了后来一些系列的事情。

二、为什么要返回医院?

可能是酒劲儿过了,良心发现,李依依比起陌生人,心理上会更关心一些,下意识就返回了医院。李依依在醒了以后逆行性失忆,刘志就正好见机行事,干扰交通事故调查,李依依因为受到刘志照顾,在这过程之中感情发生了变化,从而成为隐瞒真相的帮凶。

刘志的妻子因为家庭的原因选择帮助刘志,至于她知不知道李依依的存在,在齐晨拿话故意刺激她的时候,她有比较急切的反应,那有可能知道一些事情吧。

【关于齐晨的感情线】

齐晨在公园的时候有一句话:又是一个十年

以及在院子里面和赵一阳的对话,女人一旦碰到感情这件东西都是那么盲目和被动……赵大科长,别每天说一些工作,我就不能有感情啦。

嗯,赵科长评价齐晨智商高、情商低,齐晨作为物证方面的小能手,一个独立、自强、聪慧的女性,其实在感情方面也许也期待着一个与她旗鼓相当的“最佳拍档”吧,是的,齐晨也许也在等一个人。

【本案简短小结】

其实关于爱情每个人都有一个幻想,对爱情美好的期待不限男女,未到之时,未察觉,情到深时不自知,能察觉时已深陷,爱情虽然是美丽的,但深陷爱情漩涡,也可能是盲目的,爱情不应当体现在剥夺他人合法权利、凌驾于法律甚至生命至上,你可知在你追求爱情的同时,毁掉的可能是另外一份才刚刚绽放的美好爱情呢。

而执法者的小爱与大爱,又如何在使命和爱情中作出选择呢?

【关于信访案】

执法记录消失,目前师傅对于当天的第二个电话依然有所躲闪,那看看后面有什么进一步的情况吧。

【关于庞嘉】

活泼的庞嘉确实是剧中调节气氛的一把好手!


05案 偷梁换柱的“偷斧”人

惯例上个案件梳理图。颜色分区应该看得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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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还原

案件还原:当日李金奎行车至兴水河桥头,车身抖动,过桥后发现轮子丢失一个,后拿起手电找寻,发现有人受伤,知道自己车胎砸人,因怕承担责任,一不报警、二不救人,肇事逃逸。

【案件小结】这件案件有意思的地方在于,死者身上和肇事车辆均无撞击痕迹,谁能想到,一个车轮子掉了也能够引起一场交通事故且致人死亡。当肇事司机问道:我这个算肇事逃逸吗?

我想也是问出了大部分人想问的问题:是的,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一不报警、二不救人,不就是肇事逃逸吗?

而当那盏亮着但又瞬间熄灭的电筒,也跟之前一样,熄灭了人性的一盏灯。我想,若那一瞬间对于生命的敬畏大过内心的恐慌,也许你就能挽回一条性命,一个转身,就是一瞬间的生死,也许我们从未想过自己也手握着别人的“生杀大权”,如果你没有亲身体验过生命从指间流走的无力,那一瞬间心脏的停跳,可能永远无法体会生命的珍贵,但是、但是,不要等到那一刻去知晓,从现在开始你就应该抓住每一刻可以握住的生命,无论是你的还是他人的,永远珍惜生命,毕竟不可重来。

绝望往往来的措手不及,等得起的是时间,等不起的是在苦难中煎熬的人。

【关于偷斧子的人】当赵一阳认为李金奎有重大嫌疑的时候,齐晨说你认为他是偷斧子的人,这应该来自于一个典故: 人有亡鈇者,意者邻之子,视其行步,窃鈇也;颜色,窃鈇也;言语,窃鈇也;动作态度,无为而不窃鈇也。俄而抇其谷而得其鈇,他日复见其邻人之子,动作态度,无似窃鈇者。

意思就是当你怀疑一个人的时候,那么他做什么事情你都觉得可疑,齐晨之所这样去问,是因为她认为这个案件在经过多次查证之后,在重点怀疑的第四辆车上已经很难找到线索,此时赵一阳的怀疑是带了主管判断,但并没有依据。而最终事实证明李金奎还真是那个“偷斧子”的人,一招偷梁换柱,差点蒙混过关。那么到底是赵一阳是没有依据的主观判断,还是齐晨发出“偷斧人”这样疑问的是主观判断呢?

此案关注:1.执法者眼中偷斧子的人;2.师傅尹志强的经验判断

1.有时候在认为别人有主观判断的同时,自己就已经有了主观判断了,在任何时候,尤其作为执法者,大胆怀疑小心求证,哪怕是看谁都像是偷斧子的人,只要能够找到证据,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我们总能够找到那个真正的偷斧子的人。

2.此案中师傅尹志强的经验判断,作出了误判,在认为自己对自行车的检验已经万无一失的时候,赵一阳依然找出了撞击的痕迹,实践出真知。

【此案中的事故科众人】

实干型的事故科,全员出动捞轮胎

【齐晨】当齐晨听到死者妻子家里的困难情况时,也是几近落泪,几集下来齐晨这个女性的形象真的是深深打动着我,她有着女性独有的温暖,有着超出男性的聪明果敢、从容不迫,对待不同的女性人物,她有着自己的一套方法,和感情宣泄,在工作时虽知道不应带入感情,但是偶尔流露出来的感情,都给这个人物注入了真实的灵魂。

当事故科众人都在因当事人送锦旗表示感谢而高兴的时候,齐晨站在队伍的最后低头默默无言,此时的她在想些什么呢,可能是赵一阳这个大英雄又要成为全民偶像了吧,哈哈。

【庞嘉和赵一阳】

这一段抓捕,我们可以明显的感受到搭档之间的信任,当庞嘉迅速出击的时候,赵一阳一脸风轻云淡的在跟这几个人了解情况哦,这种组织和配合是相当的默契。不过庞嘉真的是队内的抓捕担当吧,每次抓捕跑的最快、跑在最前面的非他莫属。

【小纸条】那本集的小纸条就放一放我之前就想做的支队平面图,在几集过去之后,我们看穿梭在支队区域的事故科众人,支队各个功能区是如何分布的,我在经过位置关系的对比之后,就有了下面的支队办公地点的平面简图,大家一起看看吧,不当之处还望批评指正:


06案 遗失的4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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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还原】

当晚方平与兰小倩在一起吃饭,方父来电方亮肇事致人死亡,请方平顶罪。只因方亮是家里支柱,方平溺爱弟弟方亮,父亲以房子为条件交换;方平打车去了事故现场。

【案件小结】

什么才是一家人?过分的关心不是爱,而是害。在这一案中,方母的一番话,说出了这一案的关键,然而那句这就是生活却道出了他们的无奈,真相虽然残酷,但他在还原这世间本应有的正义外,希望也能匡正生活中的那些不公平的观念,还生活一个真正的公道。

【此案关注】1.庞嘉的浪费论断与赵一阳对于程序的坚持;2.师傅的经验判断(为什么一直在cue师傅的经验哈哈)

在经历了一遍又一遍的实验,庞嘉在收获经验的同时,也收获了感冒

1.【繁琐】 与【浪费】 、【程序】【无序】 与 【有序】

赵一阳: 每一起事故双方出行目的、出行时间、出行线路,凡是涉及与事故有关的一切,咱们都要问。

之所以会设定程序,一遍又一遍的确认,那是因为每段固定程序的设定都有其意义,经验的判断与主观的认知在经过程序的再次梳理,这是避免遗漏,虽繁琐但有效规避风险点额必要措施。

有时候【繁琐】 与【浪费】、【无序】 与 【有序】都是反其道而行之,我们在无序中寻找有序的规律,在规律中抓住异常的无序,在看似繁琐的浪费时间中找寻蛛丝马迹,这样来看,一味稀里糊涂的骄傲于自我的判断,浪费的才是与时间赛跑的生命,一切事件皆有因,一切程序皆是规律,若纠结于眼前的“浪费”,那么真正浪费的是真相、是生命,也是执法的公信力。

2.这次师傅的经验判断对也不对,对在这次师傅一直在保持着怀疑,不对在他低估了人在面临真的生活时所表现出的人性的复杂,这家人真的可以在儿子之间做出取舍,这是在老尹的经验判断之外了。

【关于庞嘉】庞嘉虽然年轻,在案件的办理上思考上尚存在考虑不周,其实这是很多年轻人身上会有的问题,初生牛犊不怕虎的年轻人,他们自信,行动力强,但却容易忽略细枝末节,庞嘉的好在于,他可以听得进去建议,并且亲身实验,虽然遭受了齐晨和赵一阳的混合双打,但作为能屈能伸的事故科未来可期的中坚力量,他对于真相的坚持和探索的精神绝不亚于任何人!


07案 生死时速的少年人

陪伴,是父母对子女最好的爱——《天网行动》08-10集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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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还原:游戏公司通过将游戏在现实中实现吸引人气,利用范超对赛车梦想的渴望和社交的需求,伪造女友身份接近,进而达到引诱其冒险通关,录制视频吸引人气,购买游戏牟取暴利的目的。

此案关注一点:网瘾少年范超,走向犯罪道路的成因

我认识来自于父亲角色的缺失,从范超父亲的角色来看,范超家庭条件不错,但是父亲脾气火爆而执拗,童年生活受到过多管制,父亲过多关注孩子的学习,缺乏交流沟通,父亲角色并没有尝试去了解孩子真正的需求,也缺少心灵上的陪伴,孩子产生的孤独感始终没有办法排解,只能去虚拟世界寻求安慰。

我们不禁想问,范父真的爱范超吗?

爱,父爱如山。深沉带有压迫,范父前后几次以及其低的姿态请求赵科等人帮助自己的孩子,但是在孩子面前他多年来形成的交流方式还是表现为强势的打骂、与威胁,这不得不让观众一次一次的为这对父子而揪心。

陪伴、沟通与交流是父母给子女最好的爱,互相的倾听与陪伴才能使得家庭成为最美好的温暖的港湾。

【关于本案的庞嘉】

两点表现特别抓人: 1.林嘉瑞出现在支队门口等待赵一阳时的细节 2.通宵破案的时候

很喜欢 这个细节的设计 庞嘉在说完:好嘞~ 转身准备走了,发现林嘉瑞在等赵科,又退回来几步,一个简单的眼神交流才走。

一方面看到心有灵犀的队友们,另一方面庞嘉的小八卦心理也是很生动可爱了。如果是演员自己的无意识的代入角色的反应,只能说真的很贴合人物性格。

其实刻意设计好的人物性格表现可以立起这个角色,而真正使角色拥有灵魂的反而是无意识以及下意识的动作。

由于熬夜通关游戏,在才反应自己已经通关的时候,庞嘉有些不可置信,随之而来的便是无以言表的激动,塞在嘴里的饼干让他想说但是话也说不出来,眼里噙着的泪,一时间竟然让人分不清是激动还是强撑着的疲惫的困意在泛滥。

此时的庞嘉看着在一旁激动不已的米粒,满心的欢喜,也许爱情的种子在这一刻也悄悄种下,而二人谁也不知。

喜欢朱一龙老师在这几个镜头中眼神的转换,情绪的表达透过屏幕走进了观众的心里。

同时我也很喜欢这几个镜头特写,庞嘉带病出任务:

朱一老师的镜头特写,他的表现力是肉眼可见的传达,带病出任务的庞嘉,身为一个警察,眼神捕捉信息,瞳孔瞬间抓住目标的移动,这点警察的职业素养被展现的生动真实。

本案中我喜欢庞嘉的有意思的话:

【关于齐晨的爱情线】

赵一阳说自己躲着林嘉瑞还来不及,怎么是想去见她,齐姐说就怕他心口不一,

而心口不一的人又何止赵科一个呢?齐姐对赵科的在意和关心,也从未出明明白白的说出来,只是这浅浅的融入生活的爱意,也希望迟钝的人迟早会发现。

【本期纸条:黑客专业词汇,肉机】(来自百度)

黑客族的网络用语。如果你是个黑客,肉机就是你通过电脑程序控制的那些远程电脑们,而那些电脑的用户自己却不知道被你所控制。


08案 情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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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还原】

邱世昌妻子丁红梅堂弟丁继平,东风北路事故肇事逃逸,经过收费站后将肇事车辆遗弃在去往丰县路上和平乡小树林附近,摘掉车牌拿走行驶证,用遥控钥匙上锁,之后在事故地点200米地方给邱世昌打了电话,邱世昌与丁红梅串通谎报车辆丢失,而这期间因有一起诉讼法院要求邱世昌和丁继平共同出庭,邱世昌无理由给丁继平请假从而使得这一串通有了明显漏洞,后经指纹比对证实丁继平就是肇事者。在事故科众人商议后,考虑到肇事者家中实际情况,20天后实行抓捕。

【此案关注一点:情与法】

  • 1.邱世昌夫妇的“情与法”

这个案件中有一个关键点,即丁继平夫妇孩子小叮当因为劣质的装修材料(该材料其实也是经其堂姐丁红梅介绍),才5岁就换上了白血病,家庭本身已经十分困难,需要承担治疗费、骨髓移植费、以及试管婴儿费用,为什么要进行试管婴儿?

根据影片故事,因为丁继平夫妇孩子小叮当血液血型特殊不能进行造血干细胞治疗,而进行骨髓移植配型在血亲之间能够找到合适的成功率是四分之一,在陌生人之间成功的概率远小于这个成功率,所以丁继平夫妇二人决定再要一个孩子,从而给小叮当一线生机。

在这期间丁继平却因为肇事逃逸必须要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这无疑给这个苦难的家庭带来更加沉重的打击,本案中肇事车辆原本的车主邱世昌的妻子丁红梅,自幼由叔叔抚养大,因此对这个堂弟的感情格外深厚,在治疗过程中已垫资了15万给了这个堂弟,而从对邱世昌的问话中,师傅尹志强对邱世昌的评价“嫌贫爱富”来看,这一接济的行为在这样的情况下,确属难得。小叮当所在医院的大夫也认为丁红梅对这个堂弟做到这一步,在如今这个时代不多了。

由此可见,邱世昌夫妇对丁继平的包庇也就在“情理之中”了,但是这二人却显然走在了“法理”之外。一场交通肇事逃逸,保全自己家庭的同时,又何尝不是另外一个家庭的破碎?行走世间,扪心自问在“情理”与“法理”的天平上,也许我们向来都将砝码放在了“情理”这一边,再回首时看看自己当时做出的选择,“悔”一字又能换来什么呢?无非是一次又一次痛苦的轮转……但是指望人类保有理智也许是奢望吧,那我起码希望他能拥有一个会痛的良心。

  • 2.事故科的“情与法”
情与法永远不能划等号——齐晨

在决定是否对丁继平立即进行抓捕的时候,事故科也面临着“情与法”的选择。当事故科众人第一次在医院看到小叮当母子的时候,米粒忍不住红了眼睛,再到后来确认丁继平就是肇事逃逸者的时候,赵一阳与医院医生做出暂缓20天,等待到下一次试管婴儿结果时再进行抓捕的方案,表示这是自己职责范围内最大的宽限。回到事故科,集体讨论的时,庞嘉回答道从法理上讲人必须要抓,师傅尹志强提议先监控起来,等医院结果,应当给小叮当一个重获生命的机会。

事故科“情与法”的选择传递的是执法者的“人性”,法律的条文看似冰冷,但执法者却是活生生的人,当手握“法”之利剑的时候,审判罪恶的同时,也同时审判者执法者自己的内心,而法律也只有拥有了“人性”方能释放出法律真正地能量和魅力。

万事万物,有相生相克,但也对立统一,看似“人性”的决定有时候却会伤害到无辜的人,而通常被认为“无情”的法律在“人性”的照耀下也能温暖人心!善用这中的规律,我想这是每一个执法者终其一生都要面对、学习、运用的课题吧!

【关于庞嘉】

在这案中庞嘉有一个很有意思的表现,那就是属于他特有的:“人情”哲学。

师傅尹志强的信访案这条线,从本剧开始在各个案件中都有延续。在本集中,赵一阳再次找到尹志强、庞嘉二人就当时执法现场,尹志强执法记录有没有打开进行了又一次问询,而这次面对赵一阳的问题时,庞嘉的回答是:师傅他好像开了……

而面对这一回答,师傅显然是不满意的,一边表达着对赵一阳不信任自己的不满,另一边对于庞嘉模棱两可的回答,也是劈头盖脸一顿“反话”,夸庞嘉太聪明了,我们可以看到庞嘉对于师傅的“夸奖”先是一脸懵,再听到后面“我说都说你们这80后啊聪明”这句的时候,庞嘉居然有点笑意了,当然这不是说他真认为自己“聪明”啊,显然是被师傅的这句气话有点“逗笑”的意思了,也显得庞嘉有点没心没肺的可爱在其中。

但实际上庞嘉对师傅是担心的,当赵一阳再一次严肃的问到究竟是谁给师傅打电话的时候,坐在一旁的庞嘉沉默不语,思维和心思早已向着师傅这边了。

于是,再到后面二人执行任务的时候,庞嘉抢着付款的行为,赢得师傅一顿夸奖,庞嘉嘴上一边说着“合适”,一边推着师傅让他别闹了,自己偷着乐不说,得着便宜还卖乖的感觉,满满的写着“庞嘉式”的为人处世的“人情哲学”。

而“恰好”也吃这一套的师傅,在这场“哲学”中“就坡下驴”的智慧貌似更胜一筹,不是吗?

【小纸条】

  • 赵一阳提示发生交通事故,周围“吃瓜群众”正确的吃瓜姿势是:

(1)遇事故先记车牌

(2)打122报警

(3)通知医院救人

  • 在此案中肇事逃逸责任认定为全责,保险公司也不予赔偿。
  • 下一案见。

时就先写到这里吧!(授权转载)

 4 ) 天网行动挺好看的

画面没有滤镜,无柔光,没有高饱和度,充满真实感。出场的女性不是锥子脸,有自然的肉肉, 妆容简洁清淡,没有平眉粗 。 剧情比较正 最让人感慨的是节奏,剧情发展的速度。一个字快 终于有不快进也能正常看的剧了“走神两秒就跟不上” 如果以现在的导演来拍,第一集估计就能拍成3集,三十集能搞成86集。作为电视剧来说,很有以前传统国产刑侦剧的风格,重案六组之类的,我特别喜欢的类型。

 5 ) 给这部剧打一星

给这部剧打一星叫朱一龙黑称的那位,还给hg,jd的剧打一星,却给wk的剧打五星。不多说了,自己体会

还有,为什么短评没有回复功能?我想回复那个说粉丝来统一打四星五星,希望豆瓣管管的网友,我也想说希望豆瓣能够顺便管管都没看过剧就刷一星的黑子。难道豆瓣不是看过的人才有资格评分吗,没看过也能乱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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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胖嘉小课堂开讲了

作为一个怎么说也是和胖嘉有那么一丢丢渊源的非专业人士,来说道说道天网行动里的小知识吧。

一、关于警服的专业术语

剧中现在一共出现了两种制服套装,分别是常服和执勤服。

(一)常服:就是剧里那个帅帅的系领带的西服套装。实际在现实里,只有重要场合或会议才会穿。为啥剧里总穿,因为他帅啊,帅啊,啊啊啊(此处开始犯花痴,不用理我)

(二)执勤服:剧里只有出现场才穿的衣服。实际在现实里,基本是一直都在穿着的。

套在执勤服外面的黄马甲就是反光背心了,用途就是为了让路面的司机能够看得见交警,当然现在不是这个款式了。(就以北京为例吧,现在是这个样子的)

这是夏天的款式,不过最热的暑伏天的白天是可以不穿的(因为热……)

这是冬天的款式,是不是很显眼

二、关于绿色通道

在天网的第一集中,事故科科长为了保住小帅的腿开启了绿色通道,那么什么是交警的绿色通道呢?

简单点说,就是为了让救护车已最快的速度到达医院,让患者得到救治。

一个“最快”就意味着高效、协调、协同……就拿这个案例来说吧,需要上报到交通管理局的指挥调度中心(见下图);

就是满屋子都是大屏,可以看各个路口,看各个道路通车能力的地方

然后由指挥中心选择一条畅通无阻,方便快捷的道路,并通知所有这个道路途径的各个管界做好接应;

接着,就开始进行警车一站接一站的全程带路,直到所去医院管界的民警把救护车安全护送到医院;

在这过程中,所有途径路口要保证绿灯,每交接一次或者到达标志性点位时要电台呼应(紧急情况下,会有专用的电台频道,要保证电台不能被其他事情耽误),指挥中心还要全程监控指挥。

假如,在所选的道路上突发交通事故,指挥中心还要紧急更换道路,下达指令,不容有误。

有些时候,还需要局新闻办或者情报中心紧急发布消息,请所选道路上的车辆尽量选择绕路或者让路。

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和时间在赛跑!尽一切力量,去争取每一分每一秒!救死扶伤的是医生,争取时间的是警察。

我的这个解释,大家可以明白了吗?现在,我们再来看这个图,发现有啥小问题了吗?

答案是:救护车前面应该有警车。(回答正确的请自行鼓掌,以资鼓励)

三、关于复核

在第三集中,出现了许多次复核,还有一个是我们的胖嘉警官亲自问的当事人要不要申请复核,那我就来聊聊复核吧。

啥叫复核?说白了,就是当事人对认定不服,向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上一级对作出的认定进行的审查核对。

有啥规定吗?其实只要有异议就可以,但是必须是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所以,这个剧还是很用心的提到了三日这个点,鼓掌[赞][赞][赞]

下面我要说的,是剧里没有提到的,补充知识嘛,多多益善喔:

1、时间点

上一级收到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均在法定时效内申请复核的,最先的时间为受理之日。

2、那有啥是不接受复核的吗?

(一)法院受理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

(二)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当然,要是已经在复核审查了,当事人又想法院起诉并被受理了,那就终止复核,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喽。

3、复核的次数

仅有一次哦。(总不能无限的一直折腾下去吧)

举例:上段那个复核受理了,当事人又起诉并被法院受理,而终止复核的情况,如果之后又撤诉,并再次申请复核的,是不予受理的。

同理,复核部门受理复核案件后,申请人又撤回复核申请的(当然,这里指还没出结果之前),

也是终止复核。当事人在撤回复核申请之后再次申请复核的,也是不予受理。

有人会问,那对认定还觉得不服,咋办?请法院起诉,但不是行政诉讼,而是民事诉讼哦,也就是说起诉的是对方。

4、复核结论

(一)认定没问题的,维持原事故认定。

(二)有问题的,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四、关于车辆过户

天网的第一集,出现了车辆过户剧情,就借此叨叨啥是车辆过户及其重要性吧[酷]

车辆过户,官方用语称之为机动车转移登记,关键词是更换机动车所有人,意义就是明晰机动车产权并有效的保护机动车所有人的权益。

可为啥有人车辆不过户呢?我试着用简单的话大概说几种情况吧(包含但不是全部,说白了就是这车它有问题啊)1.车、档不一致;2.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3.被依法查封、扣押的;4.属于被盗抢的……

当然,现实生活中,也有些人就是懒得去过户,要么觉得都是熟人了,要么就是没指标啊等等等等,原因确实很多,但这都是隐患啊

为了避免变成昨天的那样科普,以下内容我们来一边聊天一边说说为啥一定要过户吧。

先说买方吧:

万一真是上述的问题车,在一般情况肯定价格便宜啊,好,贪这小便宜,买了,不能过户,这车要如果是盗抢车,在监控这么发达的情况下,您认为会不发现吗?如果是在被抵押期间的车,抵押人和债权人可能还一头官司呢,您还往里插一脚,是觉得自己有这么多闲功夫吗?

好,退一万步说,这车没问题,你就是没指标,就是想开车。那么,车辆名义上的所有人不是你啊,如果这个时候卖方欠债了,你的车可能就会被法院查封了哦,当然可能因为你有有效的买卖合同(前提还得是有效),可以解除查封啥的,但是这都是时间和精力啊……还有别的例子啥的大家可以自己探究

再说卖方吧:

看了上面那么多,你可能会说,那卖方不过户可以啊,呵呵呵,忘记了天网里的剧情了吗?

这车现在的档案登记人还是你卖方啊,所有的信息也还是你卖方的信息,如果真的买方出了事故,扔车逃逸了,卖方是不可能置身事外的啊,受害人找不到司机,卖方就得先行赔偿啊……

总之一句话,不要有任何的侥幸心理,各种历史案件告诉我们,及时给车辆过户,保护自己保护他人。

看我们胖嘉这一个案件接一个案件的,大家都要做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啊。

来,最后,我们胖嘉小警官谢谢大家啦~

五、关于执法记录仪

开个执法记录仪,还歪头杀,滋滋滋滋

图中龙龙挂在胸前,并开启的那个就是执法记录仪,不要小瞧这个小玩意儿,它是可以录像、照相、录音的设备,我偷偷的告诉你们啊,它的清晰度还是不错的。

民警会在执法或者处理事故中开启执法记录仪,在我看来主要用途三种(真的是在我看来啊,有不同的声音欢迎加入讨论):

一是方便快捷的取证啊。到了现场,把执法记录仪一打开,当事人怎么描述的,谁侵占了谁的路权,车损什么情况,这个小家伙全可以录下来了。还可以把它取下来拍摄细节,总之就是哪里需要哪里一拍,取证留证,完美~

二是起到监督的作用。先说一下天网里面我们的小胖嘉是事故科的民警,一般情况下重大事故他们才会出现,而且规定了必须是两人以上。但是更多的时候,民警现场处理违章啊、小事故啊,都是一个人的,所以执法记录仪的作用就是把整个执法过程全程录下来,以便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时候备查。

三是起到保护的作用。为啥这点我要这么说呢,没办法现在的执法环境实在是……嗯,你们懂得,遇到一个半个不讲理的,上来对民警动手动脚的,咋办?执法记录仪就是证据啊,谁先动的手,几个人动的手,再配上验伤报告,派出所自会告诉动手的人需要看守所几日游的。

继续说说,剧情里的执法记录仪上传是咋回事。

这个小玩意它是有内存的,也是要充电的,一般情况下,会有专门的一台电脑负责下载,并将其里面的内容保存到移动硬盘里,并留存一定的时间。这个呢,就叫上传,就是把这些影像资料留起来,上级可以来检查,可以对有异议的案件进行调取。例如,咱们二讲时候的当事人对认定结果不服,要求复核时,上级就会要求调取当时的执法记录仪,核实案件的情况和民警在处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责任划分错误的问题。

是不是一下子就明白为啥上级要求查看胖嘉师傅的执法记录仪了?

可能有人还会问,为啥一定是他师傅的,胖嘉也出现场了啊,看胖嘉的不就得了。

这点,我就不得不夸一下这个剧了,因为他师傅接电话时走出了事故现场啊,胖嘉的记录仪是记录不到的啊,就无法收录到他师傅说了啥啊……

就问你们,严不严谨吧!!!!!

看,师傅的记录仪还是在我们胖嘉看着的情况下开启的呢

接电话,远离了现场,不在胖嘉的视线里了

不知道真正在事故科或者事故处、法制处工作的兄弟姐妹们会不会有别的看法,反正我这个非专业人士觉得细节处理的还是很优秀的哦。

继续说,胖嘉的师傅没有上传记录仪,会有什么问题呢?

我上面说了,这个小玩意儿是有内存限制的,这么多的案件,记录仪存满了,之后的东西是存不进去的啊。

如果只是记录仪没有上传,单位内部的批评肯定是跑不了了。

如果是记录仪没有开启,没有记录,额,估计得有处罚了。

如果不幸,记录仪没有开启,案件真的处理不公或者执法出现错误,视情况吧,有可能法制处给处罚决定,还有可能纪委督查会介入。(这个我真的没具体研究过了)

如果是上传过程中,或者留存中被别人删除了呢?第一这是有专人下载的,第二硬盘是有专人存储的,那就一步一步的查吧。

最后,再说点和记录仪有关的别的知识吧,如果在法庭上,当事人要求申请公开执法记录仪内容可以吗?这么说吧,执法记录仪不是法定程序,规定中是没有要求需要向特定对象公开的哦。


本人是个懒人,直接搬了我的微博,还直接一口气都搬过来了,之后还会再写(当然,我是努力争取多写一些),微博就是天才大美女就是我,欢迎指点。

 短评

七年前的古早剧果然节奏飞起,一点不注水,这种剧看的真的好爽,完全不用快进,第一集就两个案件了,看的我一愣一愣的差点跟不上,全员演技在线,四星预定

7分钟前
  • Fomalhaut
  • 推荐

节奏好快一点也不拖沓,先打着吧,后面再看看

9分钟前
  • 时光背后的尸体
  • 推荐

喜欢这种节奏飞快的剧哈哈哈哈哈哈哈

12分钟前
  • 你也来网上冲浪
  • 推荐

先为了龙哥打五分观望~~目前场景情节演技都没大问题,后期有问题再酌情扣星星~~~

16分钟前
  • miochian
  • 力荐

看了三集多,节奏很快剧情不拖沓,七年前的电视剧,很良心了。交通事故细节很到位,正好也给在考驾照的我普及了相关法规!演员也都很棒,目前看来演技都还在线,很棒了。打光也很正常,特别贴近现实,四星预定,看完了再来看是要补星还是减^_^

20分钟前
  • 瞑瞑想
  • 推荐

节奏快不拖沓,现在来看朴实得像中央12台的法治纪录片哈哈哈,真实好看

22分钟前
  • 力荐

微博20000元靓号被电视剧反派使用热搜观光团

23分钟前
  • momo
  • 还行

刚看 感觉不错 男主挺帅的,剧情也紧凑,继续!

25分钟前
  • 扬帆远航
  • 还行

2011年的剧,现在看起来还挺惊喜的,一个是节奏很快,信息量很大,交通事故的分析有技术含量。二来那时候的剧本写得很扎实,台词和种种细节编写很合理。比如女技术员在和同事交流时提到保温杯上没有小朋友的指纹,但是在和小朋友沟通时,用的说法是“上面可没有你的小手印啊”。感觉非常有沟通技巧,根据不同的对象有不同的措辞方式。就好像我现实生活中见到的医生一样,用听诊器给小朋友听心跳时,就会说阿姨和你打个电话好不好,一看就很有经验。而且题材还很适合跟老公一起看。打算每天看一集追更新,到时候视情况再来调整分数。

30分钟前
  • 喵喵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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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现实主义的好剧,展现了基层交警工作的现状,特别是普及了很多交通安全还有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看了前面几集,里面涉及到了行政拘留、复核、人民调解等知识,作为一名基层工作者深有感触哇。也希望大家看了这部剧都能提高法治意识,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35分钟前
  • Rainiar
  • 力荐

遇见一个错过了很多年的朱一龙

38分钟前
  • 南方
  • 力荐

以前拍的剧真的一点也不水,剧情快,一直挺喜欢侦查类电视剧的

43分钟前
  • Di
  • 力荐

剧情太跳了,线索之间交错不清晰,一个案件没清理又到下一个。粉丝是怎么把这部老剧挖出来的。

46分钟前
  • 陈美芳˙Ꙫ˙
  • 还行

有点恍如隔世的感觉,国产剧注水已经太久了,难得看到剧情这么紧凑的老派刑侦剧,从事故调查科这个小角度切入,窥见基层警务工作的繁重和世情的复杂,也为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坚守正义和公平的人民警察打call!!

50分钟前
  • momo
  • 推荐

是因为朱一龙才会去看,陈年剧,现在看肯定有过时的地方,但交通队五个主要演员都很不错,剧情也很紧凑。情节上有点单调,有的转折比较生硬,主要是因为这是个普法剧。优点是简洁明了,没那么多狗血。

53分钟前
  • cissy
  • 还行

看了第一集真的没想到这剧是七年前拍的,不但画面高清,里面的天网技术非常先进了。震慑普通人千万不要撒谎,否则警察有一百种方法查出真相。这么细节的破案,现在已经很难这样拍摄了。且看且珍惜吧。

56分钟前
  • 一只杠精
  • 力荐

早期拍得剧就是节奏紧凑,好评(o^^o)。

57分钟前
  • 燕子菲菲88
  • 推荐

这部剧节奏是真的好快啊哈哈哈哈哈目前才看三集真心不错田导的戏不错哈哈哈,男主很帅哦,不过我是为了先生看剧的哈哈哈由衷的说一句男主超帅,先生23岁的时候真的好嫩啊!看到第八集剧情推进很快,等我有时间来敲评

60分钟前
  • !!!!
  • 推荐

对刑侦片没有抵抗力🤣这部剧节奏真的很快,看着一点儿都不拖沓🤗演员也都很好😋期待接下来的哦

1小时前
  • 咕噜咕噜
  • 力荐

本来是因为居老师去看的,但意外发现很不错呀。节奏很快,完全不需要倍速播放;交通案件题材非常贴近生活;全体演技在线,霍政谚小哥哥颜值演技很赞,萌萌哒居老师很青涩稚嫩但很用心,即使在演背景板的戏份里,也有自己的小动作小表情,期待他在后面的剧情里演绎出庞嘉的成长。

1小时前
  • 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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